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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規定
期貨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規定
(2009 年 10 月 22 日 證監會公告[2009]28 號)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社會監督功能,提高期貨市場透明度,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現對期貨公司信息公示做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一、本規定的信息公示是指期貨公司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期貨公司信息公示平臺(http://wwwcfachinaorg,以下簡稱公示平臺),將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基本情況、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信息、公司股東信息、誠信記錄等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二條
二、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況。包括公司名稱、許可證號、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和郵編、客戶服務及投訴電話、公司網址、公司電子郵箱等。
(二)公司歷史情況。包括公司成立、名稱變更、改制重組和增資擴股等。
(三)公司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所在地、設立時間、許可證號、負責人、詳細地址、客戶服務及投訴電話等。
(四)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信息。包括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任職時間、高管資格批準文號等。
(五)公司從業人員信息。包括期貨從業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任職時間、從業資格號等。
(六)公司股東信息。包括期貨公司股東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所屬行業、經濟類型、持股比例、入股時間、辦公地址、公司網址等。
(七)公司誠信記錄。包括監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等。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勵期貨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第三條
三、期貨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開辟信息公示專欄,公示的信息內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臺公開的信息。
第四條
四、期貨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的信息公示欄中,公告公示平臺和公司網址、從業人員信息以及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
第五條
五、期貨公司應當保證公示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第六條
六、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確公示的內容、標準、流程、職責和責任追究等事項,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備案。
第七條
七、期貨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專門負責信息公示工作,并確定專門部門辦理信息公示和持續更新工作,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八條
八、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持續關注信息公示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公示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公開。
第九條
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信息公示負責人、其他責任人應當對公示信息簽字確認,如對公示信息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注明意見和理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十條
十、期貨公司應當通過公示平臺對擬公示信息進行在線填報。
期貨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應當于2009年12月20日前填報完畢,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后,統一由中國期貨業協會進行網上公示。
第十一條
十一、公示信息發生變化的,期貨公司應當及時通過公示平臺在線填報,更新相關內容,并立即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并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二條
十二、期貨公司應當在開戶時將公示平臺和公司網址書面告知投資者,并在客戶交易系統中提示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十三、期貨公司填報和更新應公示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和不及時的,或者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監管措施,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