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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第3號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已經中國人民銀行行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簽,并經國務院批準,現予發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行 長 潘功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局 長 羅 文
2024年4月29日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市場透明度,維護市場秩序、金融秩序,預防和遏制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根據反洗錢和企業登記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主體(以下統稱備案主體)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通過相關登記注冊系統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公司;
(二)合伙企業;
(三)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四)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主體。
個體工商戶無需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三條 注冊資本(出資額)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且股東、合伙人全部為自然人的備案主體,如果不存在股東、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對其實際控制或者從其獲取收益,也不存在通過股權、合伙權益以外的方式對其實施控制或者從其獲取收益的情形,承諾后免于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籌指導相關登記注冊系統建設,指導地方登記機關依法開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工作,及時將歸集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國人民銀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備案主體及時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接收、保存、處理受益所有人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督促備案主體準確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為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工作提供指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人為備案主體的受益所有人:
(一)通過直接方式或者間接方式最終擁有備案主體25%以上股權、股份或者合伙權益;
(二)雖未滿足第一項標準,但最終享有備案主體25%以上收益權、表決權;
(三)雖未滿足第一項標準,但單獨或者聯合對備案主體進行實際控制。
前款第三項所稱實際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協議約定、關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實施控制,例如決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的任免,決定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制定或者執行,決定財務收支,長期實際支配使用重要資產或者主要資金等。
不存在第一款規定三種情形的,應當將備案主體中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的人員視為受益所有人進行備案。
第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應當將法定代表人視為受益所有人進行備案。
第八條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受益所有人為外國公司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認定的受益所有人,以及該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外國公司在其本國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報豁免標準不適用于中國。
第九條 備案主體在設立登記時,應當通過相關登記注冊系統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無法通過相關登記注冊系統辦理設立登記的,可以現場辦理,并在設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通過相關登記注冊系統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條 備案主體受益所有人信息發生變化,或者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承諾免報條件的,應當自發生變化或者不符合承諾免報條件之日起30日內,通過相關登記注冊系統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一條 備案主體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時,應當填報下列信息: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經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
(六)聯系方式;
(七)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號碼、有效期限;
(八)受益所有權關系類型以及形成日期、終止日期(如有)。
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填報持有股權、股份或者合伙權益的比例;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填報收益權、表決權的比例;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填報實際控制的方式。
第十二條 國家有關機關為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獲取受益所有人信息。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查詢受益所有人信息。
國家有關機關以及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依法獲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國家有關機關以及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發現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備案主體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錯誤、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反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情形依法采取措施進行核實,備案主體應當配合。
對市場透明度、金融透明度有顯著影響的備案主體,中國人民銀行等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補充提供確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股權、合伙權益、收益權、表決權、控制關系等情況的材料。
第十四條 備案主體未按照規定辦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的,依照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行政法規處理。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現備案主體備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準確的,應當責令備案主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終擁有或者實際控制備案主體,或者享有備案主體最終收益的自然人。
第十六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登記注冊的備案主體,應當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