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中心 CUSTOMER SERVICE CENTER
交割概述
交割概述
一、交割的定義:期貨交割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換言之,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或者現金的交割方式進行履約。交割須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二、交割的方式: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
(一)實物交割,是指交易雙方按照合約和規則的規定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如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的商品期貨合約。
(二)現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倉期貨合約進行交割時,用結算價格來計算未平倉合約的盈虧,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最終了結期貨合約的交割方式。如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股指期貨合約。
三、實物交割的載體:實物交割是通過標準倉單來完成的
標準倉單,是指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并簽發《貨物存儲證明》后,按統一格式制定并經交易所注冊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實物所有權憑證。標準倉單分為通用標準倉單和非通用標準倉單。
通用標準倉單是指標準倉單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和程序可以到倉單載明品種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交割倉庫選擇提貨的財產憑證。
非通用標準倉單是指倉單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和程序只能到倉單載明的交割倉庫提取對應貨物的財產憑證。
其中,采用實物交割的三家交易所具體交割方式及標準倉單形式不同,具體如下所示:
參與交割前提
一、什么情況下客戶參與交割
持有交割月合約持倉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的;進入交割月提出交割申請的(適用于滾動交割品種)。
二、參與交割所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法人戶,(可以交付或接收增值稅發票)
(二)賣方:賣持倉,對應數量的標準倉單;
(三)買方:買持倉,全額貨款。
交割相關業務
一、倉單相關業務:
通過交割預報、貨物入庫、檢驗、交易所注冊等一系列程序生成的標準倉單,除交割月進行到期交割外,持有人還可根據業務需要,辦理相關倉單業務。
(一)倉單生成:交割預報、倉單注冊
(二)倉單流通:期貨轉現貨、倉單轉讓
(三)倉單融資:倉單充抵、倉單折抵
(四)倉單注銷:由標準倉單變成現貨提貨單的過程
具體如下所示:
二、倉單業務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