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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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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20200901起實施)

發布時間: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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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30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7月13日鄭商發〔2020〕172號發布,修訂部分自晚秈稻期貨2011合約起施行;2020年 6月30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7月14日〔2020〕51號公告發布,修訂部分自蘋果期貨2110合約起施行;2020年 6月30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7月28日〔2020〕55號公告發布,修訂部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期貨交割行為,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交易所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境外經紀機構、交割倉庫(以下簡稱倉庫)、交割廠庫(以下簡稱廠庫)及指定質檢機構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條 期貨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規定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標準倉單的期貨交割實行三日交割法。

標準倉單以外的期貨交割根據品種不同確定具體的交貨流程。

第三條 交易所上市期貨品種采用倉庫交割、廠庫交割、車(船)板交割等交割方式。

倉庫交割是指賣方通過將指定倉庫開具的相關商品倉庫倉單轉移給買方以完成實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廠庫交割是指賣方通過將指定交割廠庫開具的相關商品標準倉單轉移給買方以完成實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車(船)板交割是指賣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計價點將貨物裝至買方汽車板、火車板或輪船板,完成貨物交收的一種實物交割方式。

交割計價點是指車(船)板交割時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計算雙方各自應承擔交割費用的地點。

交易所在交割計價點設置指定倉庫或者其他交割服務機構,買賣雙方選擇在交割計價點交割的,應通過以上機構開展,并須交付一定的費用。

第四條 各品種采用的交割方式如下:

強麥:車(船)板交割。

棉花、早秈稻、紅棗:倉庫交割。

甲醇、菜粕、晚秈稻、粳稻、白糖、PTA、菜油、硅鐵、錳硅、棉紗、尿素、純堿:倉庫交割和廠庫交割。

普麥、菜籽:車(船)板交割和倉庫交割。

玻璃:廠庫交割。

動力煤:車(船)板交割和廠庫交割。

蘋果:車(船)板交割、倉庫交割和廠庫交割。

第五條 客戶的期貨交割須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交割結果由客戶承擔。

委托境外經紀機構從事期貨交易的客戶的交割應當委托其境外經紀機構辦理,境外經紀機構再委托會員辦理,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第六條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單據的客戶不得交割;持倉量為非交割單位整數倍的相應持倉不得交割;不具備甲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或運輸資質的客戶不得參與甲醇交割。

菜粕交付增值稅普通發票。

蘋果、紅棗交付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銷售發票。

進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戶應當將交割月份的相應持倉予以平倉。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戶不得開新倉,交易所有權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予以強行平倉。不得交割的持倉被配對的,交易所對其處以按交割結算價計算的合約價值10%的違約金,違約金支付給對方,終止交割;買賣雙方均屬上述情況的,交易所按本條規定比例核算的金額對雙方進行處罰,終止交割。

第二章 期貨交割標準

第一節 普通小麥

第七條 交割單位:50噸。

第八條 普通小麥(以下簡稱普麥)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小麥》(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麥,且不完善粒中生芽?!?.0%、霉變?!?.0%。

替代品質量差異及升貼水:

(一)入庫時,水分≤12.5%的,足量入庫;12.5%<水分≤13.5%的,以12.5%為基準,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標準倉單出庫時,水分≤12.5%的,足量出庫;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補量1.0%;不足0.5%的,不補量。車船板交貨時,水分≤12.5%的足量交貨;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補量1.0%;不足0.5%的,不補量。

(二)1.0%<雜質≤1.5%的,以1.0%為基準,雜質每超0.5%,入庫扣量(出庫補量)1%;不足0.5%的,入庫不扣量(出庫不補量)。車船板交貨時按出庫處理。

(三)8.0%<不完善?!?2.0%的,以8.0%為基準,不完善粒每超1.0%,入庫扣量(出庫補量)1.0%。車船板交貨時按出庫處理。

第九條 普麥接收、儲存、發運采用散糧方式。

第二節 優質強筋小麥

第十條 交割單位:20噸。

第十一條 優質強筋小麥(以下簡稱強麥)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小麥》(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麥,容重≥770g/L,不完善粒中霉變粒≤2.0%,300s≤降落數值≤550s,純度≥80%;內在品質指標穩定時間≥12分鐘、濕面筋≥31%、拉伸面積(135min)≥110 cm2。

替代品質量差異及升貼水:

(一)內在品質指標穩定時間≥8分鐘、濕面筋≥29%、拉伸面積(135min)≥90cm2,但不滿足基準交割品及以上等級要求的,可替代交割,升貼水以交易所公告為準;穩定時間≥16分鐘、濕面筋≥32%、拉伸面積(135min)≥140cm2的,可替代交割,升貼水以交易所公告為準。

(二)強麥交貨時,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補量1.0%;不足0.5%的,不補量。

第十二條 強麥質量指標中,純度是指小麥品種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純度檢驗由強麥品種純度鑒定工作小組檢驗判定,檢驗方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十三條 強麥接收、儲存、發運采用散糧方式。

第三節 棉花

第十四條 交割單位:185包±5包(227±10公斤/包),對應8手期貨合約。

第十五條 棉花交割適用國家標準。

基準交割品:符合GB1103.1-2012《棉花第1部分:鋸齒加工細絨棉》規定的3128B級,且長度整齊度為U3檔,斷裂比強度為S3檔,軋工質量為P2檔的國產棉花。

替代品及升貼水:符合GB1103.1-2012《棉花第1部分:鋸齒加工細絨棉》規定的,顏色級為11、21、41、12、22級,平均長度級為27mm、29mm及以上,長度整齊度為U1、U2、U4檔,主體馬克隆值級為A級、C級C2檔,斷裂比強度為S1、S2、S4檔,軋工質量為P1檔、P3檔的棉花,可以替代交割。替代交割品升貼水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公告。

一個交割單位棉花按照顏色級和軋工質量比例實行分級計價。有主體顏色級的棉花,升水100元/噸。

無主體顏色級的棉花,以其中占比例最大的顏色級為標注顏色級。

升貼水和分級計價按重新檢驗的結果隨貨款一并結算。

第十六條 N年產鋸齒細絨白棉從N+1年8月1日起每日歷日貼水4元/噸,至N+1年11月的第15個交易日(含該日)止。

第十七條 棉花包裝及包裝物應符合國家有關棉花包裝規定。

第四節 白糖

第十八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十九條 白糖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白砂糖》(GB/T317—2018)(以下簡稱《白糖國標》)規定的一級白糖。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符合《白糖國標》的一級和二級(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進口白糖(含進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標符合《白糖國標》的二級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該制糖年度結束后的當年11月合約替代交割,貼水標準為50元/噸。

第二十條 N制糖年度生產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結束后的當年11月份,且從當年9月合約交割起(包括9月合約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貼水20元/噸,即9月貼水20元/噸,11月貼水40元/噸,貼水隨貨款一并結算。

第二十一條 白糖包裝應符合《白糖國標》的規定。

進口白糖的標志、標簽,除應含有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廠商名稱、生產日期等內容外,其他內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裝有霉變、嚴重污染或者出現潮包、流包、真結塊、有異味的,不得入庫。

第五節 精對苯二甲酸

第二十二條 交割單位:5噸。

第二十三條 精對苯二甲酸(以下統稱PTA)交割質量標準適用《工業用精對苯二甲酸》(GB/T32685-2016)。

基準交割品:符合GB/T32685-2016質量標準的優等品PTA。

基準交割品必須是經交易所認定的PTA生產廠家生產的商品。具體生產廠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權調整交割品生產廠家。

第二十四條 出現破包、潮包、結塊、嚴重污染等情況的,不得入庫。

第六節 菜籽

第二十五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二十六條 菜籽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以下質量指標的菜籽:含油量(以8%水分計,下同)≥38.0%,水分≤9.0%,雜質≤3.0%,熱損傷粒≤2.0%,生霉粒≤2.0%,色澤氣味正常。菜籽指標定義、衛生指標要求及檢驗方法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油菜籽》(GB/T 11762-2006)執行。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含油量以38.0%為基準,每高(低)1個百分點,升水(貼水)70元/噸,高不足1個百分點的無升水,低不足1個百分點的按照1個百分點計,高于42.0%的按照42.0%升水。含油量低于35.0%的不允許交割。

(二)雜質以3.0%為基準,每低(高)0.5個百分點升水(貼水)30元/噸,不足0.5個百分點的無升貼水,低于2.0%的按照2.0%升水。采用標準倉單交割的,雜質高于3.0%的不允許交割。采用車板方式交割的,雜質高于4.0%的不允許交割。

(三)采用車板方式交割的,水分以9.0%為基準,每高0.5個百分點貼水30元/噸,不足0.5個百分點的無貼水,水分高于12.0%的不允許交割。采用標準倉單交割的,水分高于9.0%的不允許交割。

第二十七條 菜籽交割采用塑料編織袋包裝方式。編織袋的長度為1100-1250mm,寬度為650-750mm,縫包機縫口,單包裝載菜籽質量不少于60公斤。編織袋要求不破、不漏,應清潔、牢固、透氣、無毒害物質污染、無霉變。同一客戶同一批次交割的菜籽包裝要求規格統一。

第七節 菜油

第二十八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二十九條 菜油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菜籽油》(GB1536-2004)四級質量指標的菜油。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符合GB1536-2004規定的三級、二級、一級質量指標的菜油可以替代交割,無升貼水。

(二)“加熱試驗(280℃)”項目中,僅0.5≤藍色增加值≤1.0,其他指標符合基準交割品質量要求的菜油,可以替代交割,貼水30元/噸。該菜油須以菜籽原油標示。

第三十條 自每年6月1日(含該日)起至當年12月1日止(不含該日)入庫的菜油,其酸值不得超過2.3mg/g,過氧化值不得超過3.5mmol/kg,色澤黃35紅不超過6.0。

自每年12月1日(含該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該日)入庫的菜油,其酸值不得超過2.5mg/g,過氧化值不得超過4.0mmol/kg,色澤黃35紅不超過6.5。

菜油出庫時,其過氧化值不得超過5.5mmol/kg。

第八節 菜粕

第三十一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三十二條 菜粕交割標準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飼料用菜籽粕》(GB/T 23736-2009)(以下簡稱《菜粕國標》)四級質量指標、氫氧化鉀蛋白質溶解度不低于35.0%的菜粕,粗脂肪和賴氨酸指標不作要求。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氫氧化鉀蛋白質溶解度不低于35.0%,34.5%≤粗蛋白質<35.0%,貼水35元/噸;34.0%≤粗蛋白質<34.5%,貼水70元/噸,其他指標符合《菜粕國標》四級質量指標,其中粗脂肪和賴氨酸指標不作要求。

(二)95型菜粕、進口菜粕不允許交割。

第三十三條 菜粕包裝應符合以下規定:包裝物為新編織袋,編織袋要求不破、不漏。對包裝物的衛生要求為無毒害物質污染,無油污,無霉變,無嚴重的煤灰、石灰、鐵銹、泥土、水漬等污染。出現潮包、流包、真結塊、有異味,不得入庫。

國產菜粕編織袋上須有取得《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貨物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產品名稱、凈重(千克)標識、是否轉基因等。在編織袋上縫制印有產品執行標準、質量指標、生產日期、產品保質期(生產日期起不低于6個月)的標簽。

同一客戶同一批次交割的菜粕包裝要求規格統一。

第九節 早秈稻

第三十四條 交割單位:20噸。

第三十五條 早秈稻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稻谷》(GB1350-2009)的三等及以上等級質量指標的早秈稻谷。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早秈稻入庫時:水分≤13.5%的,足量入庫;13.5%<水分≤14.5%的,以13.5%為基準,水分每超0.1%,扣量0.2%。早秈稻出庫時:水分<13.5%的,足量出庫;13.5%<水分≤14.5%的,以13.5%為基準,水分每超0.1%,補量0.2%,由倉庫承擔。(僅適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產區)

(二)1.0%<雜質≤1.5%的,入庫扣量(出庫補量)0.5%;1.5%<雜質≤2.0%的,入庫扣量(出庫補量)1%。

第三十六條 入出庫脂肪酸值及黃粒米指標規定如下:

(一)入庫時,脂肪酸值≤19mg/100g(干基)且黃粒米≤0.5%的,升貼水為零;出庫時,脂肪酸值≤22mg/100g(干基)且黃粒米<0.7%。

(二)入庫時,19mg/100g(干基)<脂肪酸值≤25mg/100g(干基)且黃粒米≤0.7%的,可替代交割,升貼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庫時,脂肪酸值≤28mg/100g(干基)且黃粒米≤1.0%。

第十節 晚秈稻

第三十七條 交割單位:20噸。

第三十八條 晚秈稻(含中秈稻,下同)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稻谷》(GB 1350-2009)三等及以上等級質量指標的晚秈稻,整精米率≥52%,水分含量≤14.5%,谷外糙米含量≤4%,堊白度≤2%,長寬比≥3.1,粒長≥5.6mm且異品種率≤7%。

替代品及升貼水:晚秈稻各質量指標與基準交割品差異符合以下規定的,可以通過升貼水替代交割。

(一)晚秈稻入庫時:水分含量≤14.5%的,足量入庫。每年10月1日(含該日,下同)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入庫的晚秈稻,水分含量不得超過15.5%;14.5%<水分含量≤15.5%的,以14.5%為基準,水分含量每超0.1%,扣量0.2%。其他時間入庫的晚秈稻,水分含量不得超過14.5%。晚秈稻出庫時:水分含量≤14.5%的,足量出庫;水分含量>14.5%的,以14.5%為基準,水分含量每超0.1%,補量0.2%,由倉庫承擔。(本款僅適用于江西、湖南、湖北、安徽等主產區)

(二)1.0%<雜質含量≤1.5%的,入庫扣量(出庫補量)0.5%;1.5%<雜質含量≤2.0%的,入庫扣量(出庫補量)1.0%。

(三)2.8≤長寬比<3.1,其他指標符合基準交割品要求的,可替代交割。升貼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十九條 入出庫脂肪酸值及黃粒米指標規定如下: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入庫的晚秈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17mg/100g(干基),黃粒米含量不得高于0.3%;其他時間入庫的晚秈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19mg/100g(干基),黃粒米含量不得高于0.5%。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出庫的晚秈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0mg/100g(干基),黃粒米含量不得高于0.5%;其他時間出庫的晚秈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4mg/100g(干基),黃粒米含量不得高于0.7%。

廠庫倉單出庫時,脂肪酸值和黃粒米指標按對應期間入庫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堊白度、異品種率的檢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優質稻谷》(GB/T 17891-2017)執行。粒長、長寬比的檢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行業標準 大米粒型分類判定》(LS/T 6116-2017)執行。脂肪酸值的檢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稻谷儲存品質判定規則》(GB/T 20569-2006)執行。

第十一節 粳稻

第四十一條 交割單位:20噸。

第四十二條 粳稻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稻谷》(GB1350-2009,以下簡稱《稻谷國標》)的二等粳稻谷,且堊白粒率≤30%。

替代品及升貼水:粳稻各質量指標與基準交割品差異符合以下規定的,可以通過升貼水替代交割。

(一)出糙率和整精米率指標符合《稻谷國標》一等和三等質量指標要求的,一等升水60元/噸,三等貼水80元/噸。

(二)粳稻入庫時:水分≤14.5%的,足量入庫;14.5%<水分≤15.0%的,以14.5%為基準,水分每超0.1%,扣量0.2%。粳稻出庫時:水分≤14.5%的,足量出庫;14.5%<水分≤15.0%的,以14.5%為基準,水分每超0.1%,補量0.2%,由倉庫承擔。

(三)1.0%<雜質≤1.5%的,入庫扣量(出庫補量)0.5%;1.5%<雜質≤2.0%的,入庫扣量(出庫補量)1.0%。

(四)30%<堊白粒率≤40%的,貼水50元/噸;堊白粒率>40%的,貼水100元/噸。

(五)2.0%<谷外糙米≤4.0%的,升貼水為零(僅適用于黑龍江、吉林、遼寧三省)。

第四十三條 入出庫脂肪酸值及黃粒米指標規定如下:

每年10月1日(含該日,下同)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入庫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16mg/100g(干基),黃粒米不得高于0.1%;其他時間入庫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19mg/100g(干基),黃粒米不得高于0.3%。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出庫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19mg/100g(干基),黃粒米不得高于0.3%;其他時間出庫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2mg/100g(干基),黃粒米不得高于0.5%。

廠庫倉單出庫時,脂肪酸值和黃粒米指標按對應期間入庫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堊白粒率的檢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優質稻谷》(GB/T17891-1999)中的規定執行。脂肪酸值的檢驗按照《稻谷儲存品質判定規則》(GB/T20569-2006)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節 甲醇

第四十五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四十六條 甲醇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工業用甲醇》(GB 338-2004)規定的優等品甲醇,其中“乙醇的質量分數”指標不作要求。

第十三節 玻璃

第四十七條 交割單位:20噸。

第四十八條 玻璃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平板玻璃》(GB 11614-2009)(以下簡稱“國標”)的5mm無色透明平板玻璃(規格為3.66m×2.44m,3.66m×2.134m)一等品。

替代品及升貼水:符合國標規定的6mm無色透明平板玻璃(規格為3.66m×2.44m,3.66m×2.134m)一等品,無升貼水。

第十四節 動力煤

第四十九條 交割單位:20000噸。

以船舶接貨時,單船重量溢短范圍為±500噸(含)以內。在重量溢短規定范圍內,交易所依據實際重量進行結算。溢貨超出規定范圍的,買賣雙方對超出部分協商解決并自行結算。短貨超出規定范圍的,賣方需及時補裝至規定范圍以內;無法補裝的,在計算貨款時,交易所對短貨超出規定范圍的部分雙倍扣減;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

短貨超出規定范圍時雙倍扣減的計算公式為:單船結算重量=應交重量-500-(應交重量-500-實測重量)×2。

第五十條 動力煤交割檢驗指標檢測方法適用國家相關標準。

基準交割品: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為55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0.6%,30%≤干燥無灰基揮發分≤42%,干燥基灰分≤30%,全水≤20%的動力煤。

替代品及升貼水:收到基低位發熱量≥48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1%,30%≤干燥無灰基揮發分≤42%,干燥基灰分≤30%的動力煤。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為50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交割結算價-90;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3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交割結算價-90)/5000×實測發熱量;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3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交割結算價/5500×實測發熱量;收到基低位發熱量超過6000千卡/千克的,按6000千卡/千克計算貨款。

0.6%<干燥基全硫≤1%時,以0.6%為基準,每高0.1(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一位)個百分點,貼水4元/噸。

全水>20%的動力煤可以交割。全水>20%時,以20%為基準,按照超出部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一位)扣減重量(例如,實測全水為21.32%,扣重1.3%)。

第十五節 硅鐵

第五十一條 交割單位:5噸(凈重)。

第五十二條 硅鐵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硅鐵》(GB/T 2272-2009)規定牌號為FeSi75-B(硅含量≥72.0%、磷含量≤0.04%、硫含量≤0.02%、碳含量≤0.2%)、粒度為10-60mm的硅鐵,其中:錳、鉻含量不作要求;粒度偏差篩下物不大于5%,篩上物不大于8%。

第五十三條 硅鐵交割品包裝物采用雙層、中間加固攔腰圍帶的塑料編織袋。包裝袋上應標明產品名稱、產品牌號、執行標準及生產企業名稱。單包凈重為1000±10公斤。

硅鐵交割品按照凈重結算,包裝物按照2.5公斤/條標準扣除重量,包裝物價格包含在硅鐵合約價格中。



第十六節 錳硅

第五十四條 交割單位:5噸(凈重)。

第五十五條 錳硅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錳硅合金》(GB/T 4008—2008)規定牌號為FeMn68Si18(錳含量≥65.0%、硅含量≥17.0%、碳含量≤1.8%、磷含量≤0.25%、硫含量≤0.04%)、粒度為10-60mm的錳硅,其中:粒度偏差篩下物不大于5%,篩上物不大于8%。

第五十六條 錳硅交割品包裝物采用雙層、中間加固攔腰圍帶的塑料編織袋。包裝袋上應標明產品名稱、產品牌號、執行標準及生產企業名稱。單包凈重為1000±10公斤。

錳硅交割品按照凈重結算,包裝物按照2公斤/條標準扣除重量,包裝物價格包含在錳硅合約價格中。

第十七節 棉紗

第五十七條 交割單位:20噸(公定重量)。同一交割單位內的交割商品應滿足同一生產廠家要求。

第五十八條 棉紗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以下質量指標的32英支普梳棉本色筒子單紗(環錠紡):線密度18.2tex(允許偏差±2%)、棉纖維含量100%、14.0 cN/tex≤單紗斷裂強度<14.7 cN/tex 、8.5%≤單紗斷裂強力變異系數≤9.0%、條干均勻度變異系數≤15.5%、-50%千米細節≤10個/103m、+50%千米粗節≤220個/103m、+200%千米棉結≤450個/103m、百米重量變異系數≤2.2%、實際捻系數360-420、38處/20kg<異性纖維含量≤81處/20kg(對應折算7處/200km<異性纖維含量≤15處/200km)。

第五十九條 替代品及升貼水:棉紗單紗斷裂強度、單紗斷裂強力變異系數和異性纖維含量指標符合以下規定,且其他指標符合基準品要求的,可以替代交割。

(一)12.0 cN/tex≤單紗斷裂強度<14.0 cN/tex及14.7 cN/tex≤單紗斷裂強度≤16.2 cN/tex;

(二)7.5%<單紗斷裂強力變異系數<8.5%及9.0%<單紗斷裂強力變異系數≤10.5%;

(三)異性纖維含量≤38處/20kg及81處/20kg<異性纖維含量≤200處/20kg(對應折算異性纖維含量≤7處/200km及15處/200km<異性纖維含量≤37處/200km)。

替代交割品升貼水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六十條 棉紗質量指標中,棉纖維含量的定義及檢驗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行業標準紡織纖維鑒別試驗方法》(FZ/T01057-2007)執行,異性纖維含量的定義及檢驗方法按照《紡織品 紗線異性纖維分級與檢驗方法》(DB41/T 1662-2018)執行,棉紗其他指標定義及檢驗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棉本色紗線》(GB/T 398-2008)執行。

《紡織品 紗線異性纖維分級與檢驗方法》及上述標準中單紗斷裂強度、單紗斷裂強力變異系數、線密度、-50%千米細節、+50%千米粗節、+200%千米棉結對檢驗儀器和檢驗方法的具體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十一條 棉紗交割包裝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行業標準棉及化纖純紡、混紡本色紗線標志與包裝》(FZ/T10008-2009),同一客戶同一批次交割的棉紗包裝規格應當統一,并標明生產日期。

棉紗交割采用紙管、塑料內膜袋和塑料編織袋的組合包裝方式,由打包繩縫口捆扎,中間加固攔腰圍帶。筒紗按定重量成包,按公定回潮率時的凈重量確定,每包凈重25kg,誤差不超過±0.2%。紙管硬度以不變形為準,每批號紙管頭顏色一致,不易掉色污染紗線;塑料內膜袋及塑料編織袋要求裝紗后無破損。筒紗包裝要求捆扎緊牢,筒紗不外露,滿足搬運及運輸要求。

第十八節 蘋果

第六十二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六十三條 蘋果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鮮蘋果》(GB/T 10651-2008)(以下簡稱《蘋果國標》)一等及以上等級質量指標且果徑≥80mm的紅富士蘋果,其中果徑容許度≤5%,質量容許度≤20%(蟲傷計入質量容許度,磨傷、碰壓傷、刺傷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符合《蘋果國標》一等及以上等級質量指標且果徑≥80mm的紅富士蘋果,其中果徑容許度≤5%,20%<質量容許度≤25%(蟲傷計入質量容許度,磨傷、碰壓傷、刺傷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貼水500元/噸。

(二)符合《蘋果國標》一等及以上等級質量指標且75mm≤果徑<80mm的紅富士蘋果,其中果徑容許度≤5%,質量容許度≤20%(蟲傷計入質量容許度,磨傷、碰壓傷、刺傷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貼水1500元/噸。

(三)符合《蘋果國標》一等及以上等級質量指標且75mm≤果徑<80mm的紅富士蘋果,其中果徑容許度≤5%,20%<質量容許度≤25%(蟲傷計入質量容許度,磨傷、碰壓傷、刺傷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貼水2000元/噸。

未發生褐變的水心病蘋果不計入不合格果。

第六十四條 入出庫硬度指標規定如下:

(一)蘋果入庫硬度不得低于7kgf/cm2

(二)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10日(含該日)出庫的蘋果,硬度不得低于6.2kgf/cm2;其他時間出庫的蘋果,硬度不得低于6kgf/cm2。

車(船)板交貨時按出庫處理。

第六十五條 蘋果交割品采用抽筐(箱)檢斤方式驗重,按以下公式計算貨物重量:

貨物重量=(抽取蘋果總毛重-抽取裝果容器的總重量)/抽取件數×貨物件數。

同一客戶同一批次交割的裝果容器要求規格統一。

第十九節 紅棗

第六十六條 交割單位:5噸。同一交割單位內的交割商品應滿足同一生產廠家要求。

第六十七條 紅棗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干制紅棗》(GB/T 5835-2009)(以下簡稱《紅棗國標》)一等等級規格且均勻度允差≤60%、180個/千克<每千克果粒數≤230個/千克的灰棗,干基總糖含量≥75%,15%≤含水率≤25%,一般雜質≤0.1%,表面清潔,容許度、總糖含量及漿頭果、不熟果、病蟲果、破頭果、油頭果單項占比不作要求。


干基總糖含量=,均勻度允差=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每千克果粒數≤180個/千克或230個/千克<每千克果粒數≤280個/千克的可替代交割,升貼水以交易所公告為準。

(二)入庫時:15%≤含水率≤25%的,足量入庫;25%<含水率≤26%的,以25%為基準,含水率每超0.1%,扣量0.2%。出庫時:15%≤含水率≤25%的,足量出庫;25%<含水率≤26%的,以25%為基準,含水率每超0.1%,補量0.2%,由倉庫承擔。

第六十八條 紅棗包裝及標志應符合《紅棗國標》的規定。

包裝要求:外包裝使用彩色覆膜紙箱,紙箱應具有較強的抗壓強度,防雨防潮,滿足運輸及存儲要求。內包裝使用塑料襯膜(袋)。每箱凈含量10kg±0.15kg。

標志要求:外包裝上應標明品名、品種、產地、凈含量(kg)、生產日期,印刷符合《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 191-2008)規定的防雨、防壓等相關儲運圖示,標志字跡應清晰無誤。

第二十節 尿素

第六十九條 交割單位:20噸(凈重)。

第七十條 尿素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尿素》(GB/T 2440-2017)規定的農業用優等品中小顆粒尿素(總氮含量≥46 %,縮二脲含量≤0.9%,水分含量≤0.5%,亞甲基二脲≤0.6%,粒度:d 0.85mm-3.35mm≥93%)。

替代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尿素》(GB/T 2440-2017)規定的農業用合格品中小顆粒尿素(總氮含量≥45 %,縮二脲含量≤1.5%,水分含量≤1%,亞甲基二脲≤0.6%,粒度:d 0.85mm-3.35mm≥90%)。貼水20元/噸。

第七十一條 尿素交割品包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固體化學肥料包裝》(GB/T 8569)的規定,外袋為塑料編織袋、內袋為聚乙烯薄膜袋組成的雙層袋或復合塑料編織袋。包裝袋上應標明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凈含量、等級、粒徑范圍。采用25.0kg、40.0kg、50.0kg包裝的每批產品單包凈重不得小于25.0kg、40.0kg、50.0kg。同一批次尿素的生產廠家和包裝規格須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節 純堿

第七十二條 交割單位:20噸。

第七十三條 純堿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工業碳酸鈉及其實驗方法第1部分:工業碳酸鈉》(GB/T 210.1-2004)(以下簡稱《純堿國標》)II類優等品的重質純堿,且氯化鈉含量(以干基的NaCl的質量分數計)≤0.6%。

第七十四條 純堿交割品的包裝應符合《純堿國標》規定。純堿單包凈重為1噸以及交易所公告的其他規格。

第三章 交割基準價與升貼水

第七十五條 各品種交割基準價如下:

普麥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指定交割計價點或指定倉庫買方的車船(汽車、輪船)板交貨的含稅價格(不含包裝)。

強麥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計價點所在地交割服務機構交貨的含稅價格。

棉花、白糖各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交貨的含稅價格。

PTA、甲醇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出庫時的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菜籽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計價點或基準倉庫出庫時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含包裝)。

菜油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出庫時的車船(汽車、火車、輪船)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菜粕、硅鐵、錳硅、紅棗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出庫時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含包裝)。

早秈稻、晚秈稻、粳稻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的散糧交貨(不含包裝物)含稅價格。

玻璃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地裸包出庫時的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動力煤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地車(船)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棉紗、尿素、純堿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地出庫時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含包裝)。

蘋果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計價點或基準倉庫散果出庫時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不含包裝物)。

第七十六條 倉庫、廠庫、指定交割計價點及升貼水由交易所確定并公告。

第七十七條 通用標準倉單的重量溢短的計價標準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適用通用標準倉單品種的替代品升貼水、倉庫或廠庫升貼水和重量溢短價款在倉單注冊、注銷時劃轉,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標準倉單注冊人向標準倉單注銷人開具,倉庫或廠庫負責監督。倉庫或廠庫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收取押金,增值稅發票開具后押金應予退還。

第四章 交割流程

第七十八條 期貨實物交割在交割月的連續三個交易日完成,分別稱為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三交割日,可以適用的流程包括滾動交割和集中交割。

滾動交割是指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賣方提出交割申請,并由交易所組織配對雙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交割。

集中交割是指在合約最后交易日閉市后,交易所組織所有未平倉合約持有者進行的交割。

第七十九條 滾動交割流程如下:

(一)第一交割日(配對日)

1.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約且持有標準倉單或車(船)板交割貨物或廠庫非標準倉單棉紗1的賣方會員可在每個交易日下午2時30分之前,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按照下列情形提出交割申請。

(1)賣方提出標準倉單交割申請時,應同時提交相應的標準倉單信息;

(2)賣方提出車(船)板交割申請時,應同時提交相應的擬交割貨物信息。普麥、菜籽車(船)板信息包括:品種、等級、數量、生產年度、交割計價點、貨物存放地點等;動力煤車(船)板信息包括:交割數量、交割地點(具體到港口某公司)、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干燥基高位發熱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揮發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點、煤種(如為混煤則須注明摻混煤種)、產地以及該批動力煤的檢測報告等;蘋果車(船)板信息包括:品種、果徑、等級、質量容許度、數量、交割計價點等;強麥車(船)板信息參照《強麥入庫確認書》。

(3)賣方提出廠庫非標準倉單棉紗交割申請時,應同時提交相應的擬交割貨物信息,包括:線密度、單紗斷裂強度、單紗斷裂強力變異系數、條干均勻度變異系數、-50%千米細節、+50%千米粗節、+200%千米棉結、十萬米紗疵、百米重量偏差、百米重量變異系數、實際捻系數、異性纖維含量、公定重量(20噸的整數倍)、生產廠庫、聯系方式、提貨地點(限生產廠庫)等;并根據交割結算價在合理范圍內自報升貼水。


2.買方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響應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買方會員響應的,即視為確認,買賣雙方均不得撤銷。未得到買方會員響應的,賣方會員可于申請當日下午2時30分之前撤銷交割申請;沒有撤銷的,由計算機系統判為作廢,蘋果、紅棗品種除外。

3.當日閉市后,交易所按以下原則進行配對:

對于得到買方會員響應的交割申請,交易所依據買賣雙方相對應的持倉量、買賣雙方確認申請量和賣方持有標準倉單量,取最小數進行配對。

對于蘋果、紅棗品種未得到買方會員響應的交割申請,交易所通過計算機系統,先按照“建倉時間最早的法人持倉優先”原則,確定參與配對的買方持倉后予以配對(配對日)。蘋果由計算機系統按先車(船)板后倉單的原則予以配對(配對日)。

(二)第二交割日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收取《交割通知單》。

(三)第三交割日

交易所對買賣雙方進行交割結算。具體流程見本章關于交割結算流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條 最后交易日閉市前,對于同一會員同一交易編碼客戶所持有的該交割月買賣持倉,若客戶未提出不自動平倉申請,最后交易日閉市后,其相對應部分買賣持倉由計算機自動平倉,平倉價按當日結算價計算。其他未平倉合約,一律視為交割合約。

最后交易日閉市前,賣方將擬進行集中交割的倉單數量提交至交易所,交易所按照賣方提交的擬集中交割的倉單數量釋放賣方保證金。賣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倉單數量的,不釋放賣方保證金。

第八十一條  集中交割的交割流程如下:

(一)第一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賣方公布交割信息。當日閉市前,普麥及非通用標準倉單或者車(船)板交割的賣方,應當公布用于交割的倉單信息或者車(船)板交割貨物信息。強麥賣方應依據《強麥入庫確認書》信息公布車(船)板交割信息。未主動公布的,交易所于當日閉市時公布賣方相應品種所有可流通標準倉單信息供買方挑選。強麥之外的其他品種,賣方未公布車(船)板交割貨物信息的,交易所按標準倉單交割對待。強麥賣方未公布車(船)板交割貨物信息的,按交割違約處理。

(二)第二交割日(配對日)

1.買方挑選賣方公布的交割信息。當日閉市前,普麥及非通用標準倉單或車(船)板品種交割的買方,根據賣方公布的倉單信息或者車(船)板交割的貨物信息,自主選擇并確認。買方挑選賣方標準倉單及車(船)板交割的總數量不超過賣方該合約的持倉量。賣方公布的、但未被買方選中的車(船)板交割,仍按照車(船)板交割方式進行配對。

2.當日結算時,普麥及非通用標準倉單或者車(船)板交割的,交易所按照買賣雙方確認結果進行配對;其他仍未配對的未平倉持倉,由計算機按先車(船)板后倉單,再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原則予以配對。

通用標準倉單(普麥除外)交割的買賣雙方,由計算機系統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原則予以配對。

3.PTA期貨合約在集中交割配對時,參與交割的PTA保稅標準倉單優先分配給境外買方。若境外買方持倉數量合計小于或等于保稅標準倉單數量,則境外買方均能分配到保稅標準倉單。若境外買方持倉數量大于保稅標準倉單數量,則按照“持倉時間長優先”的原則確定參與保稅標準倉單交割配對的境外買方。其他未配對持倉和未分配標準倉單由計算機系統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原則予以配對。

4.廠庫非標準倉單棉紗不得用于集中交割。

5.當日結算后,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收取《交割通知單》。

(三)第三交割日

交易所對買賣雙方進行交割結算。具體流程見本章關于交割結算流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 配對后,標準倉單交割的,賣方相應的標準倉單予以凍結,相應的保證金予以釋放。車(船)板或廠庫非標準倉單棉紗交割的,賣方保證金不予釋放。

第八十三條 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

第八十四條 會員對《交割通知單》有異議的,應在第三交割日上午9時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割通知單》的認可。

第八十五條 交割結算流程規定如下:

(一)標準倉單交割結算流程

1.第三交割日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賬戶,賣方會員應當持有可流通的標準倉單。交易所結算部門為買賣雙方辦理交割結算手續,買賣雙方在《交割通知單》注明的時間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查收交割結算結果,同時,買方會員把客戶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交割標的為PTA保稅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應將增值稅普通發票交付交易所。

2.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后,于第三交割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賣方會員的倉單交付買方會員。余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清。交割標的為PTA保稅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應在第三交割日向交易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交割日后7個交易日閉市前未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交易所按照本細則規定收取滯納金或違約金。對發票的傳遞、余款的結算,會員均應按本細則規定辦理。

3.境外買方分配到PTA完稅標準倉單的,交易所負責組織對該PTA完稅標準倉單進行競賣,競賣產生的損益和費用由境外買方承擔。若競賣不成功,境外買方支付對應交割貨款20%的補償金給配對賣方。

(二)車(船)板交割結算流程

1.第三交割日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100%貨款(不含買方保證金)劃入交易所賬戶。

2.買賣雙方自第三交割日后規定時間,對車(船)板交割貨物的交收事宜進行協商,辦理交收。車(船)板交割具體事宜見本細則“車(船)板交割”一章有關規定。

3.配對后至最后交貨日次日,交易所按雙方確認情況進行結算。

委托交易所結算的,全部貨物交收完畢后,買方或者賣方一次性提交此次交割貨物數量、質量、增值稅發票流轉及應劃轉貨款等信息,對方應在當日內進行確認,若有異議,應在提交信息之日起(含該日)三個交易日內提供有效證明。逾期未提交有效證明的,系統將按照發起方提交的信息自動確認。交易所按雙方確認結果進行資金劃轉、釋放買賣雙方的剩余資金。增值稅發票流轉參照本細則“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的流轉”一章有關規定執行。

不委托交易所結算的,交易所退還買賣雙方交易保證金和買方貨款。買賣雙方終止交割。

(三)廠庫非標準倉單棉紗交割結算流程

1.第三交割日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100%貨款(不含買方保證金)劃入交易所賬戶。

2.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該日)三個交易日內,買賣雙方可就廠庫棉紗交割事宜進行協商,確定結算方式、交貨方式、交貨時間等,簽訂《廠庫棉紗交割協議書》。買賣雙方約定的交貨時間不得超過最后交貨日,即交割月最后一個日歷日(含該日);交貨地點為該批棉紗生產的交割廠庫。買方最遲應在第三個交易日下午1時30分前,通過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中提交《廠庫棉紗交貨事項確認單》,《廠庫棉紗交貨事項確認單》內容須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賣方會員應在下午3時前進行確認。逾期買方未提交或賣方未確認的,由違約方支付對應部分合約價值(按配對時的交割結算價計算)20%的違約金給守約方,終止交割。

買賣雙方在貨物發運前,應到場查驗貨物數量及質量。買方無異議的,驗收完成后買賣雙方簽署《廠庫棉紗交割驗收確認單》,作為交割貨物質量判定及處理的依據。買方對貨物質量有異議的,可向交易所申請檢驗。檢驗費用由買方預交。檢驗機構自收到交易所檢驗通知之日(不含該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做出檢驗結果,并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買賣雙方。檢驗結果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檢驗結果與賣方提交的交割貨物信息一致的,正常發運,檢驗及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檢驗結果與賣方提交的交割貨物信息不一致的,買賣雙方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不含該日)起3個工作日內可協商處理,協商不一致的,檢驗及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由賣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配對時的交割結算價計算)20%的違約金給買方,終止交割。

3.在最后交貨日之前交割完畢的,配對后至最后交貨日次日,交易所按買賣雙方在會員服務系統中的確認情況進行結算。具體流程參照本條車(船)板交割結算流程有關規定執行。

4.在最后交貨日仍沒有交割完畢的,參照本細則第一百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滾動交割的交割結算價為期貨合約配對日(含該日)前10個交易日交易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

集中交割的交割結算價為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含該日)前10個交易日交易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

第五章 車(船)板交割

第八十七條 賣方擬開展車(船)板交割時,貨物存放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交通便利,核定載重30噸貨車能夠順暢通行;

(二)計量設施完好,計量衡器應經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且在鑒定的有效期內,計量衡器最大稱重不低于60噸;

(三)裝運能力強,發貨速度不低于300噸/天(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具備開展期貨交割質量檢驗的檢化驗設備,檢化驗設備符合國標檢驗規定,且運行良好。

賣方貨物存放機構不具備以上條件的,賣方須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

第八十八條 強麥車(船)板交割必須進行交割預報。

客戶或者非期貨公司會員向交割計價點所在地交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發貨前,應當由會員填寫《強麥車(船)板交割預報單》,并以書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形式向服務機構預報。《強麥車(船)板交割預報單》信息包括:品種、產地、等級、數量、生產年度等。

預報數量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貨主提供擁有商品的相關證明。

自接到會員《強麥車(船)板交割預報單》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服務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形式回復會員能夠接收的商品數量。自接到服務機構同意入庫的回復之日起2個工作日之內,會員應當向服務機構繳納30元/噸的交割預報定金。服務機構在收到交割預報定金的當日(工作日),開具《強麥車(船)板接收通知單》。對已存放在服務機構的商品申請車(船)板交割的,仍應提交交割預報,無須交付交割預報定金。


《強麥車(船)板接收通知單》自開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40個日歷日。交易所可視情況,調整《強麥車(船)板接收通知單》的有效期。

強麥交割貨物全部到庫的,自貨物入庫完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割預報定金予以返還;部分到庫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到庫部分,交割預報定金不予返還。

強麥交割貨物到庫后,由服務機構開具《強麥入庫確認書》,N年10月1日起生成的《強麥入庫確認書》,有效期至N+1年9月份最后一個工作日(含該日)。

《強麥入庫確認書》作為賣方參與交割配對的依據。

交易所公告暫停服務機構入庫業務的,自公告之日(含該日)下午閉市起,該服務機構發生的交割預報視為無效預報,交易所不再受理相關商品的車(船)板交割申請。

貨主應當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向服務機構交納各項費用。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發貨前,須將運輸方式、車(船)號、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服務機構。

第八十九條 除蘋果之外的其他品種,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該日)三個交易日內,買賣雙方可就車(船)板交割事宜進行協商,確定結算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方式、交貨時間等,簽訂《車(船)板交割協議書》。買方最遲應在第三個交易日下午1時30分前,通過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中提交《車(船)板交貨事項確認單》,《車(船)板交貨事項確認單》內容須符合本細則相關規定或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否則按照未提交處理。賣方會員應在下午3時前進行確認。逾期買方未提交或賣方未確認的,視同違約,按照本辦法“交割違約處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蘋果品種,第三交割日下午3時前,買賣雙方通過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確認《車(船)板交貨事項確認單》,逾期未確認的,視同對確認單內容無異議。

第九十條 蘋果、強麥在交割計價點交割。除蘋果、強麥外,其他品種買方有權選擇在賣方貨物所在地或交割計價點交割。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里約定的地點進行交割;未達成協議的,買方可在《車(船)板交貨事項確認單》中選擇交割計價點進行交割,賣方應按買方的要求交付貨物。

第九十一條 動力煤發運前,買方有權對貨物質量進行檢驗,買方承擔與檢驗相關的所有費用。指定質檢機構通過移動煤流采樣并出具的正式質檢報告顯示不符合交割標準的,按賣方違約處理,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正式質檢報告顯示符合交割標準的,或買方不檢驗的,應正常發貨。

蘋果品種,買賣雙方應在第三交割日后(不含該日)第4個日歷日(10月合約為第三交割日后第6個日歷日)進行貨物交收。賣方未在貨物交收日下午1時30分前將貨物運達交割服務機構或買方未按時到場監收的,視為未按規定時間交收貨物,新的交收時間由交割服務機構根據自身服務能力重新確定并通知買賣雙方。當日交收量或交收客戶數超過交割服務機構每日最大可交割數量或每日最大服務客戶數時,交割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服務能力延后交收時間,并通知買賣雙方。買方應在賣方貨物到達后24小時內完成貨物質量檢驗,并在質量驗收確認后24小時內裝車發運。買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因自身原因不能裝車發運的,賣方不再承擔該批貨物的質量責任。

蘋果各交割服務機構的每日最大可交割數量、每日最大服務客戶數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動力煤、強麥、蘋果之外的其他品種,在交割計價點交割的,買賣雙方應在互相確認《車(船)板交貨事項確認單》后三個工作日內與交割計價點指定倉庫或者其他交割服務機構聯系,簽訂交割中轉協議,安排交割事宜。

第九十二條 動力煤買方使用車輛運輸時,應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該日)6個工作日內抵達貨物所在地;買方使用船舶運輸時,全部或首批船舶應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該日)6個工作日內抵達交割貨物所在指定港口錨地;出現不可抗力導致指定港口不能接收等特殊情形時,可以順延。買方運輸工具到達指定地點后應及時書面(加蓋買方單位公章的傳真件)通知賣方。賣方自收到買方運輸工具抵達指定交貨地點通知之日起(不含該日)1個日歷日內向指定港口港務公司提交作業申請。

強麥買方在提交《車(船)板交貨事項確認單》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貨物質量檢驗,并在質量驗收確認后24小時內裝車發運。買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因自身原因不能裝車發運的,賣方不再承擔該批貨物的質量責任。

動力煤、強麥、蘋果之外的其他品種,買賣雙方應自達成中轉協議之日起(含該日)三日內開始交收貨物。賣方須按約定的時間及發貨速度把貨物運達交割計價點指定倉庫或指定地點。買方應在賣方貨物到達后24小時內完成貨物質量檢驗,并在質量驗收確認后24小時內裝車發運。買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因自身原因不能裝車發運的,賣方不再承擔該批貨物的質量責任。交割數量較大的,賣方可分批(普麥、菜籽不低于300噸/日,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發貨到庫,買方分批檢驗及接運貨物。

賣方承擔在交割計價點交割的中轉費用。在交割過程中發生臨時存儲的,賣方承擔存儲期間的倉儲費用。

交割計價點指定倉庫或者其他交割服務機構僅提供交割中轉、倉儲及質量檢化驗服務,不承擔貨物臨時存儲期間的質量變化責任。

第九十三條 動力煤車(船)板交割檢驗在裝車(船)過程中進行,由買方選擇、賣方委托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按照移動煤流采樣法進行采樣,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質檢機構在采、制樣結束后,樣品分為四份,由買賣雙方、質檢機構三方簽字確認后封存。

動力煤之外的其他品種,買方在貨物裝車發運前,應到場查驗貨物質量,賣方應予以配合。普麥、菜籽買賣雙方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共同扦取樣品,就地分為二份,任選一份現場或者到雙方認可的地點共同檢驗;另一份雙方共同簽字封樣,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復檢樣品。

買賣雙方對檢驗結果無異議的,該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判定的依據。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動力煤買賣雙方中任何一方自收到質檢結果之日(不含該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書面提出復檢申請,并預交復檢費用,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視為同意質檢結果。復檢申請僅限一次,復檢項目限于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干燥基全硫、干燥無灰基揮發分和干燥基灰分,計算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時,全水采用初檢結果。復檢機構由交易所指定,只對保留的樣品進行復檢。復檢機構自收到交易所復檢通知之日(不含該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做出復檢結果,并將復檢結果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異議方。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復檢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蘋果買賣雙方發生質量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應當在貨物未離開指定車(船)板交割場所情況下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并說明需要復檢的質量指標。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進行檢驗,復檢機構自收到交易所復檢通知之日(不含該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做出復檢結果,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復檢費用由過錯方承擔,并應當在復檢結果出具日(不含該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交割服務機構支付。其中,復檢結果確定的質量容許度的等級高于(包括等于)車(船)板信息標示的等級,以車(船)板信息標示的等級為準,由此產生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爭議提出方承擔;復檢結果確定的質量容許度的等級低于車(船)板信息標示的等級,但在交割標準允許范圍內,以復檢結果確定的等級為準,買方應當接受,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賣方承擔。

蘋果買賣雙方確認貨物質量、數量后,在貨款劃轉時,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選擇結算方式。

強麥買賣雙方發生質量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應當在貨物未離開指定車(船)板交割場所情況下向交易所提出質檢申請,并說明需要檢驗的質量指標,爭議提出方預交相關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強麥純度檢驗由品種純度鑒定工作小組檢驗判定。除純度外,其他質量指標由質檢機構負責檢驗。質檢機構由買賣雙方在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中協商選取,協商不一致的由交易所確定。質檢機構自收到交易所檢驗通知之日(不含該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做出檢驗結果,檢驗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檢驗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動力煤、蘋果、強麥之外的其他品種發生質量爭議時,應及時通知交易所。雙方把復檢樣品共同寄送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或者雙方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貨物質量判定的依據。寄送及復檢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第九十四條 普麥、菜籽在賣方貨物所在地交割的,買賣雙方可對已經檢驗的交割貨物采取加鎖、貼封條等雙方認可的方式進行封倉或封貨。賣方在保管過程中需要開倉通風、倒垛等,買方須在接到賣方的通知后24小時內到達賣方貨倉進行配合。賣方對于未發運完的貨物負有保管責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貨物受潮、霉變的,買方有權要求對未發運貨物重新扦樣、檢驗,賣方不得拒絕。

第九十五條 普麥、強麥、菜籽未發運貨物質量達不到交割標準的,賣方應及時更換貨物,無法更換貨物的,買賣雙方可協商處理,協商不一致的,未發運貨物按照本辦法“交割違約處理”的相關規定處理。最終貨物質量以每次檢驗結果及所發貨物數量的加權平均值核定。

普麥、強麥、菜籽、蘋果驗收完成后,買賣雙方簽署《質量驗收確認單》。《質量驗收確認單》為交割貨物質量判定及升貼水處理的依據。

第九十六條 動力煤重量檢驗由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或計量機構進行,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買方使用船舶接貨時,重量計量通過水尺確認。無法水尺計重時,由指定質檢機構依據實際情況選擇地磅或皮帶秤計重;買方使用車輛接貨時,重量計量通過地磅確認。裝車(船)完畢后,質檢或計量機構應及時出具裝車(船)重量證明書,作為交割貨物重量的判定依據。

動力煤之外的其他品種,貨物發運時,買方應到場驗收并監裝、監運,賣方應安排足夠人力、設備,確保正常發貨。普麥、強麥、菜籽重量檢驗采用發貨地過地磅稱重或雙方認可的其他計量方式驗重。蘋果重量檢驗采用發貨地抽筐(箱)檢斤或雙方認可的其他計量方式驗重。

買賣雙方有權對計量衡器的準確性進行確認。對計量衡器有異議時,應停止交接貨物,并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組織國家計量技術監督部門現場檢測計量衡器,相關費用(包括差旅費、交通費、檢測費等)由過錯方承擔。

動力煤之外的其他品種,貨物發運完畢后,根據每天雙方簽字確認的交接過磅碼單,經核準累計后,買賣雙方簽署《數量驗收確認單》?!稊盗框炇沾_認單》為交割貨物數量的判定依據。

以散裝方式交割的,買方需要包裝物時,包裝物由買方自理或者委托賣方代辦,包裝物及包裝費用由買方支付。

第九十七條 動力煤交割時,買方運輸工具未按照約定或規定的時間抵達貨物所在指定港口(或錨地),或賣方未將擬交割貨物按照約定或規定的時間在指定港口備妥并按照約定或規定的時間向指定港口提交裝車(船)作業申請(含符合約定或規定的采樣方式、計重方式等信息),造成延誤的,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守約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補償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據。交易所核實后,對過錯方扣罰滯納金補償給守約方。延誤滯納金金額=∑[2(元/噸)×延誤天數×應發(收)而未發(收)商品數量]。

蘋果交割時,買賣雙方未按規定時間交收貨物,造成延誤的,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守約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補償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據。交易所經核實后,對過錯方扣罰滯納金補償給守約方。滯納金金額=∑[120(元/噸)×延誤天數×應發(收)而未發(收)商品數量]。滯納金扣罰總額不超過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的20%。

除動力煤、蘋果之外的其他品種,買賣雙方未按約定的發運時間、發運速度交接貨物,造成延誤的,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守約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補償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據。交易所經核實后,對過錯方扣罰滯納金補償給守約方。滯納金金額=∑[5(元/噸)×延誤天數×應發(收)而未發(收)商品數量]。

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商品裝運推遲的,可以順延。

第九十八條 已經發貨的動力煤,按實際檢驗結果計算貨款,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3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交割結算價/5500×實測發熱量;超過6000千卡/千克時,按照6000千卡/千克計算。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為50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交割結算價-90

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3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交割結算價-90)/5000×實測發熱量。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4800千卡/千克,貨款結算價=(交割結算價-90)/5000×實測發熱量×50%。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檢驗結果低于賣方配對環節公布的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且差值超過300千卡/千克(不含)的,在上述貨款計算公式基礎上再減5元/噸;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檢驗結果高于賣方配對環節公布的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且差值超過300千卡/千克(含)的,計算貨款結算價時,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按照“賣方配對環節所公布收到基低位發熱量+300”計算。

干燥基全硫、干燥無灰基揮發分、干燥基灰分指標超出交割品范圍的,計算貨款結算價時按照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干燥基全硫、干燥無灰基揮發分、干燥基灰分的順序依次進行。相關計算方法如下表:


指標范圍

計算方法

1%<干燥基全硫≤1.5%

依據實測發熱量和干燥基全硫為1%時的計算值×80%

1.5%<干燥基全硫≤2%

依據實測發熱量和干燥基全硫為1%時的計算值×50%

干燥基全硫>2%

依據實測發熱量和干燥基全硫為1%時的計算值×20%

干燥無灰基揮發分或干燥基灰分超出交割品范圍

依據實測發熱量和實測干燥基全硫的計算值×80%


第九十九條 在最后交貨日之前交割完畢的,交易所根據買賣雙方在會員服務系統中的確認結果進行劃轉貨款。在最后交貨日仍沒有交割完畢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賣方按照約定或正常速度發貨但仍未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可以延期交收,買方不得拒絕。待最終交割完畢后,按照規定流程予以劃款;

(二)一方未按照約定或正常速度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另一方可以申請終止交收。守約方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提交《終止交收申請書》及相關證據,過錯方在兩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逾期沒有確認又沒有提出異議的視同確認,交易所與賣方結清已發運部分的貨款,剩余貨款返還給買方。其余未交收部分雙方可以協商另行交收,協商不成的,按過錯方違約處理。

第六章 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的流轉

第一百條 期貨交割由交割賣方向對應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由雙方會員協助客戶直接聯系、辦理發票交收。雙方會員負責調解、處理相關糾紛。保稅交割開具發票流程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保稅交割細則》執行。

菜粕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蘋果、紅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銷售發票。

第一百零一條 配對日后的一個工作日內,買方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增值稅發票所需的具體信息通知賣方。標準倉單交割的,自第三交割日(不含該日)起7個交易日內,賣方應當提交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延遲1至10日(公歷日)的,賣方會員應當每天支付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超過10日(公歷日)仍未提供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的,視為拒絕提供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賣方會員應當按貨款金額的規定比例支付違約金。各品種違約金比例按照國家稅務部門公布的增值稅稅率執行。滯納金或者違約金從貨款余額中扣除,補償給買方會員,剩余貨款屬于賣方會員。賣方會員先行支付滯納金或者違約金后,有權向客戶追償。

車(船)板或廠庫非標準倉單棉紗交割的,賣方應在交貨完畢后7個交易日內或者合同約定的時間向買方交付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延期交付的,參考上款規定處理。

買方會員應在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兩個工作日內(含該日),對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進行確認。

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有誤,致使發票作廢的,買方會員責任自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延遲的,賣方會員提供發票時間可以順延。

自第三交割日(不含該日)起超過7個交易日,買方會員仍未提供有關資料的,交易所劃轉剩余20%貨款至賣方會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買方自負。

第一百零二條 交易所可根據國家稅收政策變化,對違約金比例作相應調整。

第七章 期貨轉現貨

第一百零三條 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多空雙方之間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后,變期貨部位為現貨部位的交易。

期轉現分為標準倉單期轉現和非標準倉單期轉現。標準倉單期轉現根據標準倉單類型分為完稅標準倉單期轉現和保稅標準倉單期轉現(以下簡稱保稅期轉現)。《鄭州商品交易所保稅交割實施細則》對保稅期轉現具體流程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達成期轉現協議的雙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倉按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現貨的買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多頭部位,現貨的賣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空頭部位)。同時雙方按達成的現貨買賣協議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種類相同、數量相當的現貨交換。

第一百零五條 期轉現流程:

(一)期貨合約自上市之日起到該合約最后交易日期間,均可進行期轉現;

(二)買賣雙方可以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發布期轉現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后,在每個交易日的下午2時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轉現申請;

(三)交易所批準后,期轉現的買賣雙方持有的期貨持倉,由交易所在審批日的下午閉市之后,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平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應當在審批日合約價格限制的范圍內;

(四)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可由交易所進行貨款劃轉;

1.買方提交期轉現申請前應當有20%以上的貨款,貨款不足的不予批準或者辦理。

2.期轉現申請批準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為平倉成功的期轉現買賣雙方辦理標準倉單過戶手續。貨款的劃轉參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3.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由賣方客戶向買方客戶按照雙方商定的交貨價格開具,具體辦法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4.買賣雙方的相應持倉平倉后,辦理標準倉單過戶手續時,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者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由交易所按照買賣雙方達成的交貨價格代扣違約方違約部分20%的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

(五)非標準倉單的期轉現,貨款劃轉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1.買賣雙方應當提供相關現貨買賣協議。

2.貨物交收和貨款劃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由此產生的糾紛自行解決,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六)交易所適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一百零六條 買賣雙方各自負擔標準倉單期轉現中倉單轉讓環節的手續費。

第一百零七條 交易所發現會員或者客戶在期轉現中弄虛作假的,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交割費用

第一百零八條 棉花、白糖、早秈稻、晚秈稻、粳稻運達倉庫指定貨位前的一切費用由賣方客戶承擔;從指定貨位到裝上車、船(汽車、火車、輪船)板的費用由買方客戶承擔。

倉單普麥、PTA、菜油、倉單菜籽、菜粕、甲醇、硅鐵、錳硅、棉紗、倉單蘋果、紅棗、尿素、純堿運達倉庫指定貨位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裝到汽車板(菜油包括火車、輪船,普麥包括輪船)的出庫費用由賣方客戶承擔,貨物出庫裝到汽車板(菜油包括火車、輪船,普麥包括輪船)后的一切費用(普麥不含包裝)由買方客戶承擔。

車(船)板普麥、車板菜籽、車板蘋果交割時,自指定交割計價點或雙方協商的其它交割地點裝至車(船)板之前的一切費用(不含包裝)由賣方客戶承擔,之后的一切費用由買方客戶承擔。雙方協商買方自行提貨或賣方送貨的,可根據距離交割計價點的遠近協商各自承擔的運費。車(船)板強麥質量確定之前的一切費用由賣方客戶承擔,之后的一切費用由買方客戶承擔。

玻璃、棉紗用汽車提貨的,裝到汽車板前的一切費用由廠庫承擔,裝到汽車板后的一切費用由提貨方承擔。玻璃用船提貨的,提貨方需支付短駁費和碼頭使用費。

車(船)板動力煤交割時,動力煤裝至車(船)板(汽車、輪船)前的一切費用由賣方客戶承擔,之后的一切費用由買方客戶承擔。廠庫倉單動力煤出庫時,用汽車或輪船提貨的,動力煤裝至車(船)板前的一切費用由廠庫承擔,之后的一切費用由買方客戶承擔;用火車提貨的,動力煤裝至短倒車輛車板前的一切費用由廠庫承擔,其余費用由提貨方承擔。

第一百零九條 交割商品出入庫費用收取標準,每年由各倉庫或廠庫申報,經交易所審核批準后公告執行;當年度沒有公告新標準的,沿用上年度標準。

第一百一十條 各品種出入庫費用、交割計價點中轉費用、交割手續費、倉儲費及檢驗費等標準由交易所公告。

倉單普麥、倉單菜籽、菜油、菜粕、早秈稻、晚秈稻、粳稻、紅棗入庫檢驗費用由倉庫承擔,其他品種的入庫檢驗費由賣方貨主承擔。

自標準倉單注冊之日起至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前一日止,交易所代倉庫或廠庫收取倉儲費,交易所在每月第一個交易日按月計算劃轉上個月發生的倉儲費;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費用,倉庫或廠庫直接向貨主收取。

第一百一十一條 普麥、強麥、早秈稻、晚秈稻、粳稻、蘋果無包裝物。棉花、白糖、PTA、菜籽、菜粕、硅鐵、錳硅、棉紗、紅棗、尿素、純堿包裝物不另行計價。

玻璃買方客戶有需要的,玻璃廠庫應該提供包裝物及包裝輔助物,收費方式及標準隨廠庫一并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市場變化,交易所需要調整有關費用標準時,另行公告。

第九章 交割違約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未能如數交付實物的;

(二)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車(船)板賣方交割的貨物質量不符合交割質量規定的;

(四)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一百一十四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20%的違約金給守約方。買賣雙方終止交割。

第一百一十五條 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交易所應對違約部分預扣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

計算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張)-已交標準倉單數量(張)]×交割單位÷交易單位

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買方接到的倉單為完稅標準倉單的,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 -已交貨款)÷(1-20%)÷(交割結算價+包裝物單價)÷交易單位

買方接到的倉單為保稅標準倉單的,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保稅應交貨款(元)-已交貨款(元)]÷ 保稅交割結算價(元/噸)÷(1-20%)÷交易單位

第一百一十六條 買賣雙方同時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者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按本細則規定出現終止交割情形時,交易所的擔保責任了結。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 有關夜盤交易相關的交割業務,鄭州商品交易所夜盤交易細則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0年7月28日起施行。



1指由交易所指定交割廠庫生產,但未經交易所注冊生成標準倉單的棉紗。


附件:

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