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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細則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細則
(本細則自2017年5月11日發布實施,2019年8月2日第一次修訂,
2020年 6月10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能源中心)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加強指定交割倉庫、標準倉單和商品注冊的管理,規范交割行為,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和有關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能源中心交割業務適用本細則。能源中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檢驗機構等交割業務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期貨合約的交割可以采用實物交割或者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交割方式。
第四條 實物交割是指根據能源中心的規則和程序,買方、賣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期貨合約的過程。
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稅狀態不同,可以分為保稅交割和完稅交割。保稅交割是指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期貨合約所載商品作為交割標的物進行實物交割的方式。完稅交割是指以進入國內貿易流通的,已繳納關稅、增值稅等稅款的期貨合約所載商品作為交割標的物進行實物交割的方式。
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按照交割場所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倉庫交割、廠庫交割等交割方式。倉庫交割是指買賣雙方以倉庫標準倉單形式,按規定程序履行實物交割的方式。廠庫交割是指買賣雙方以廠庫標準倉單形式,按規定程序履行實物交割的方式。
第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包括倉庫和廠庫。倉庫是指具備商品倉儲資質的企業所使用的,經能源中心批準并指定為某一商品期貨履行實物交割的地點。廠庫是指商品生產企業所使用的,經能源中心批準并指定為某一商品期貨履行實物交割的地點。
指定交割倉庫經能源中心審定批準后另行公布。
第六條 標準倉單是指定交割倉庫按照能源中心規定程序簽發的、在能源中心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生成的提貨憑證。標準倉單以外的提貨憑證屬于非標準倉單。
標準倉單按照期貨商品完稅狀態不同,分為保稅標準倉單和完稅標準倉單。
標準倉單按照指定交割倉庫性質不同,分為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
第七條 采用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到期后所有未平倉合約應當按照標準交割流程進行交割,未到期期貨合約可以按照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流程進行交割。
第八條 會員應當直接在能源中心辦理實物交割。
會員的客戶、委托會員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委托會員交易結算的境外中介機構(前述客戶、境外特殊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統稱為結算交割委托人)應當通過會員在能源中心辦理實物交割。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的客戶,應當分別通過該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辦理實物交割。
除能源中心另有規定外,不能交付或者接受能源中心規定發票的客戶不得參與實物交割。
第九條 交割品質在期貨合約中載明。
第十條 能源中心可以對交割商品實行商品注冊管理。
第十一條 能源中心可以向實物交割的買方、賣方收取交割手續費。收取標準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章 標準交割
第十二條 到期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應當在期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是指該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的連續五個交易日。該五個連續交易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后交割日。
(一) 第一交割日(申請)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能源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買入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
2.賣方提交標準倉單。賣方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第五交割日之前(含當日)的倉儲費用由賣方支付,第五交割日之后的倉儲費用由買方支付。
(二) 第二交割日(配對)
能源中心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對標準倉單進行配對后分配。
標準倉單不能用于下一月份期貨合約實物交割的,能源中心按各買方交割量占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原則向買方分攤標準倉單。
(三) 第三交割日(交款取單)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貨款并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能源中心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將貨款支付給賣方,遇特殊情況能源中心可以延長貨款給付時間。
(四) 第四、第五交割日(交票退款)
賣方向能源中心提交交割商品所對應的全部發票。發票的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能源中心的規定。保證金清退和發票提交等其他事宜,按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會員在能源中心進行實物交割的,標準倉單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會員將標準倉單提交給能源中心。
(二)能源中心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第十四條 結算交割委托人在能源中心進行實物交割的,標準倉單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會員的結算交割委托人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二)賣方會員將標準倉單提交給能源中心。
(三)能源中心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買方會員將標準倉單分配給結算交割委托人。
買方會員應當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將分配到其名下的標準倉單分配給結算交割委托人。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與買方會員約定標準倉單的分配時間,并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將標準倉單再分配給客戶。買方會員或者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不能按時分配標準倉單的,應當及時向能源中心報告原因。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為其客戶辦理實物交割手續的,客戶參照第八條第三款執行標準倉單流轉程序。
第十五條 會員的發票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會員向能源中心開具發票。
(二)能源中心向買方會員開具發票。
能源中心或者相關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結算交割委托人的發票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會員的結算交割委托人向賣方會員開具發票。
(二)賣方會員向能源中心開具發票。
(三)能源中心向買方會員開具發票。
(四)買方會員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開具發票。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為客戶辦理實物交割手續的,應當向為其結算的會員直接開具或者收取發票;客戶應當參照第八條第三款開具或者收取發票。
能源中心或者相關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某期貨合約允許范圍內的數量損耗補償和溢短,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某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是期貨合約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
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因交割商品的品質、質量、產地、交割地等不同由能源中心確定的交割升貼水。
第三章 期貨轉現貨
第十九條 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貨合約的買方和賣方協商一致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將各自持有的期貨合約按照能源中心規定的價格由能源中心代為平倉,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或者相近的倉單等交換的過程。
第二十條 期轉現的申請期限為該期貨合約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含當日)止。
第二十一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可以通過能源中心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發布期轉現意向。發布內容包括客戶編碼、品種、合約月份、買賣方向、期轉現交割方式、數量、聯系方式等。買方和賣方可以根據能源中心公布的期轉現意向主動達成協議。
第二十二條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買方和賣方達成協議后,在期轉現的申請期限內的某一交易日(申請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能源中心提交期轉現申請,經能源中心批準進行期轉現。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以及客戶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流程辦理期轉現。
第二十三條 期轉現使用標準倉單并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由會員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請。
第二十四條 結算交割委托人使用標準倉單并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期轉現業務流程如下:
(一)賣方會員的結算交割委托人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會員以辦理期轉現業務。
(二)賣方會員在規定期限內將標準倉單提交給能源中心。
(三)能源中心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買方會員交款后,能源中心釋放分配到該買方會員名下的標準倉單,并將貨款支付給賣方會員。
(五)買方會員將標準倉單分配給結算交割委托人。
買方會員在取得標準倉單后3個工作日內向其結算交割委托人分配標準倉單。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與買方會員約定標準倉單的分配時間,并在取得標準倉單后3個工作日內再分配給其客戶。買方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不能按時分配標準倉單的,應當及時向能源中心報告原因。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的客戶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流程辦理期轉現。
第二十五條 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為買方和賣方達成的協議價,但使用保稅標準倉單并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應當按照本細則中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期轉現使用標準倉單并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交易保證金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相應的交割月份合約的結算價計算,貨款和標準倉單的交付由買方和賣方于申請日下一交易日通過能源中心辦理,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期轉現使用標準倉單并自行結算的,貨款由買方、賣方自行交付,標準倉單由買方、賣方按照本細則中自行結算的標準倉單在能源中心外轉讓流程辦理,或者提貨后自行交付,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期轉現使用標準倉單并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賣方應當在辦理貨款和標準倉單交付手續后5個交易日內向能源中心提交發票。賣方在14:00之前交付發票的,能源中心復核無誤后在當日結算時向賣方清退相應的保證金。賣方在14:00之后交付發票的,能源中心復核無誤后在下一交易日結算時向賣方清退相應的保證金。能源中心在收到賣方發票的下一個交易日內向買方開具發票。賣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發票的,按《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期轉現交割貨款應當采用內轉或者銀行劃轉等方式。
第三十條 期轉現使用標準倉單并通過能源中心結算,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交割的,按交割違約的有關規定執行;發生交割實物質量糾紛的,買方應當在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質量異議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期轉現使用非標準倉單的,買方和賣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提供相關的買賣協議、非標準倉單等材料。貨款和非標準倉單及發票由買方和賣方自行交付。使用非標準倉單交割發生實物質量糾紛的,由相關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協調處理,能源中心對此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于非善意的期轉現行為,按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能源中心應當及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四章 倉庫交割
第三十四條 貨主申請生成倉庫標準倉單前,應當向能源中心提交入庫申報。入庫申報內容包括品種、數量、貨主名稱、擬入庫日期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并提供各項單證。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以及客戶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流程辦理入庫申報手續。
入庫申報資料應當屬實。
第三十五條 能源中心在庫容允許的情況下,考慮貨主意愿,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入庫申報資料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申報和入庫有效期。經能源中心批準入庫的,貨主應當在有效期內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入庫有效期自能源中心批準之日起生效。能源中心可以視情況,調整入庫有效期。入庫有效期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
未經能源中心批準入庫或者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商品不能生成標準倉單。
第三十六條 入庫申報時,貨主應當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規定的標準交納申報押金。申報押金由能源中心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劃轉。
貨主辦理完入庫手續并取得倉庫標準倉單后2個交易日內,能源中心將申報押金清退至會員結算準備金中。入庫申報數量部分執行的,差額部分的申報押金應當補償給指定交割倉庫;入庫有效期滿申報數量全部沒有執行的,申報押金應當全部補償給指定交割倉庫;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另行約定并經能源中心同意的除外。實際入庫量在期貨合約數量溢短允許范圍內的,入庫申報押金全額返還。
貨主為結算交割委托人的,能源中心從為其結算的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劃轉、清退。
第三十七條 期貨商品入出庫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按照期貨品種對應的檢驗細則所載明的檢驗指標和方法檢驗為準。
入庫時檢驗機構由賣方在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出庫時由買方在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指定交割倉庫對買方或者賣方選擇的檢驗機構有異議的,可以與對方協商重新指定檢驗機構。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請,由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
買方、賣方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配合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入庫時的檢驗費用由賣方承擔,出庫時的檢驗費用由買方承擔,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期貨商品入出庫的最小量應當符合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規定的具體要求。運輸工具應當符合港口、碼頭及指定交割倉庫等在接卸和計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嚴格遵守指定交割倉庫的安全操作規范。
第三十九條 期貨商品運抵指定交割倉庫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對到貨及相關單證進行核驗。
入庫期貨商品應當由商品原產地裝運港起運或者注冊生產企業原廠直接運達指定交割倉庫,裝運和儲存期間不得進行調和,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指定交割倉庫有權對商品運輸環節進行監運管理。
第四十條 期貨商品入庫檢驗分為質量檢驗和數量檢驗。
(一)入庫質量檢驗
入庫前指定檢驗機構應當對船艙或者其他運輸裝載容器內的商品(A樣)和指定交割倉庫內原有商品(B樣)取樣并封樣,A樣分A1樣和A2樣,其中A1樣指入庫商品單獨船艙或者單一裝載容器樣品(多個),A2樣指A1樣之配比混合樣品。入庫后指定檢驗機構對混合后指定交割倉庫內的商品(C樣)再次取樣、化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如C樣檢測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質量合格,貨主所交付商品的質檢報告為C樣檢驗報告。
如C樣檢測不合格,指定檢驗機構應當對A樣和B樣進行化驗,結果分以下四種情況:
1.如A樣合格、B樣不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質量合格,指定交割倉庫對混合后的庫內商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承擔。
2.如A樣不合格、B樣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質量不合格,貨主對混合后的庫內商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
3.如A樣合格、B樣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質量合格,指定交割倉庫對混合后的庫內商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承擔。
4.如A樣和B 樣均不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和庫內原有商品質量均不合格,貨主和指定交割倉庫對混合后的庫內商品質量不合格共同承擔責任,A樣的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B樣的檢驗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承擔。
在以上四種情況下,A1樣或者A2樣中其中有一個樣檢驗不合格,就認為A樣不合格,貨主所交付商品的質檢報告均為A 樣檢驗報告。
(二)質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為準,質量檢驗報告符合能源中心交割商品質量標準才能生成標準倉單;數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數量檢驗報告為準,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
(三)貨主的質量責任
貨主應當確保交割商品達到能源中心規定的質量標準。因貨主交割商品質量不合格而導致其他期貨商品變質(達不到能源中心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貨主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四)貨主監收
商品入庫時,貨主應當到指定交割倉庫監收;貨主不到指定交割倉庫監收的,視為貨主同意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
第四十一條 期貨合約交割商品應當提供質量證明、檢驗證書等交割必備單證。具體期貨合約的交割必備單證由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入庫完畢并檢驗合格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將入庫檢驗結果輸入標準倉單管理系統,貨主通過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向能源中心提交制作標準倉單申請。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持交割必備單證在能源中心辦理審證手續。能源中心審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倉庫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標準倉單。
第四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接到能源中心指令后,按照下列要求,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標準倉單。
(一)標準倉單的數量及相關單證符合能源中心入庫申報要求;
(二)標準倉單所示商品的質量、包裝等條件符合能源中心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可以自行到庫提貨、委托提貨或者委托指定交割倉庫提貨并發貨。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應當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對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進行現場檢驗。出庫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報告為準,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質量檢驗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取樣。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未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指定交割倉庫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向指定交割倉庫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對交割商品無異議,指定交割倉庫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第四十五條 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需要對保稅商品辦理報關進口的,按照保稅商品國家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報關所需的保稅交割結算單和保稅標準倉單清單在保稅標準倉單注銷的同時向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開具。報關商品與數量應當與所持有的保稅交割結算單、保稅標準倉單清單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條 在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的實物交割,運輸由買方、賣方自行解決。
第四十七條 期貨商品自驗收合格入庫后至出庫期間,指定交割倉庫對所儲存商品的質量、安全等承擔全部責任,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能源中心每年對在庫商品進行檢驗。
第五章 廠庫交割
第四十八條 廠庫簽發廠庫標準倉單前,應當向能源中心提交簽發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品種、機構名稱、貨主名稱、擬申請簽發廠庫標準倉單數量等。
第四十九條 廠庫應當在提交簽發廠庫標準倉單申請之前或者同時,按照規定提供經能源中心認可的與簽發廠庫標準倉單數量相對應的銀行履約擔保函或者能源中心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期貨合約價格發生較大波動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要求廠庫調整擔保。
第五十條 在廠庫核定庫容允許并提供了符合規定擔保的情況下,能源中心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廠庫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第五十一條 廠庫核定庫容是指廠庫可以簽發(含已簽發且尚未注銷)的廠庫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
每一廠庫核定庫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經能源中心批準并公告。
能源中心根據廠庫的日生產能力、廠庫庫容和日發貨量以及廠庫信用等相關指標核定庫容。
第五十二條 廠庫提交履約擔保后,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持貨主與廠庫結清貨款的憑證等相關必備單證在能源中心辦理審證手續。能源中心審查合格后,通知廠庫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廠庫接到能源中心批準簽發廠庫標準倉單指令后,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第五十三條 廠庫以自己作為貨主簽發的廠庫標準倉單不得作為保證金使用。
第五十四條 廠庫標準倉單的合法持有人在標準倉單持有期間,應當向廠庫支付倉儲費用。
第五十五條 廠庫的日發貨量是指廠庫在24小時之內安排商品發貨的最低數量。廠庫日發貨量的確定和調整,應當經能源中心批準并公告。廠庫不得擅自更改日發貨量。生產企業因正常檢修等原因需要調整日發貨量的,應當提前報能源中心批準。
第五十六條 不同期貨商品的廠庫實物交割違約處理,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規定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六章 交割違約
第五十七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在計算買方、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交割結算價÷交易單位
根據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計算交割違約金額時,應當預留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違規懲罰金。
第五十九條 發生交割違約后,能源中心在判定違約的下一交易日16:30以前,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通知違約方和守約方。
第六十條 一方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數量乘以交易單位乘以交割結算價后的20%作為違約金,能源中心退還守約方的貨款或者標準倉單,終止本次交割。
第六十一條 買方、賣方均違約的,能源中心按照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收取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規懲罰金。
第六十二條 終止交割后,能源中心交割履約保障責任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的,能源中心可以將違約會員所接收的標準倉單或者所得貨款用于違約處理。
第六十四條 結算交割委托人不能完成實物交割,其委托的會員替代履約的,能源中心在審核會員的申請后可以將相應的標準倉單轉入會員標準倉單賬戶。會員可以依法處置相應的標準倉單。
第六十五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在實物交割環節蓄意違約的,按《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發生違約行為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
第六十七條 買方或者賣方與指定交割倉庫產生交割糾紛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及時通知能源中心。糾紛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第七章 指定交割倉庫管理
第六十八條 申請成為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規要求的、能開展相應商品倉儲業務的資質,申請保稅交割業務的,應當具有保稅倉庫經營資質。
(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注冊資本和凈資產應當達到能源中心規定的數額。
(三)倉庫總庫容或者廠庫生產能力應當達到能源中心規定的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近3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五)具有完善的相關商品生產或者出入庫、庫存管理等規章制度,安全、計量符合法律法規行業規定要求。
(六)主要管理人員應當有5年以上生產或者倉儲管理經驗,擁有專業管理團隊。
(七)具有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碼頭設施、港口條件及設備完好、齊全。
(八)認可并承諾遵守能源中心的交易規則、交割細則等。
(九)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能源中心有權根據申請人的財務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運營穩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條件。
第六十九條 申請成為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簽署的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公司成立證明文件、商品倉儲業務的資質證明文件及計量人員資質證明。
(三)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審計報告。
(四)申請單位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租用協議)、碼頭使用證(或者碼頭租用協議)及港口條件、設備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董事會出具的同意申請指定交割倉庫的批準文件。
(六)符合能源中心要求的連帶責任擔保函。
(七)商品出入庫、庫存管理等規章制度及簡介,主要管理人員簡歷、管理團隊介紹。
(八)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能源中心豁免相關條件的,可以豁免提供相應文件和資料。
第七十條 審批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能源中心進行初審。
(二)通過初審的,能源中心有權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三)能源中心根據實地調查、評估結果和法律法規規定,擇優選用,并與之簽訂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并另行公布指定交割倉庫名單、收費項目及標準。
第七十一條 經能源中心批準成為指定交割倉庫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按照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要求繳納風險保證金。
(二)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負責交割商品的管理和辦理標準倉單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能源中心交割業務培訓。
(三)根據本細則制定操作規程,經能源中心審定后方可開展相關期貨交割業務。
(四)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七十二條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需要啟用備用交割倉庫。備用交割倉庫作為指定交割倉庫的備用庫,包括備用倉庫和備用廠庫。
備用交割倉庫的申請和審批按照本細則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關于指定交割倉庫的要求與程序辦理。能源中心與通過審核的備用交割倉庫簽訂備用交割倉庫協議書,但在其正式啟用前,有權視情況要求其按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更新相關申請材料。
能源中心正式發布備用交割倉庫啟用通知后,備用交割倉庫轉為指定交割倉庫,并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相關業務事宜。
第七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應當向能源中心遞交放棄申請書,并經能源中心審核批準。
第七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能源中心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貨和不配合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
(六)違反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不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嚴重違反能源中心的規則和規定的,能源中心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資格。
第七十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放棄或者被取消資格的,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庫或者全部轉為現貨。
(二)結清與能源中心的債權債務。
(三)清退風險保證金。
第七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確認、放棄或者取消的,能源中心應當及時公布,并報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七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具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能源中心規定簽發標準倉單。
(二)按照能源中心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三)對能源中心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四)本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能源中心的交易規則、交割細則等有關規定,接受能源中心監督管理,及時向能源中心提供有關情況。
(二)根據期貨合約規定的質量標準,對期貨交割商品進行驗收,配合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對交割商品進行質量和數量檢驗。
(三)按照規定保管指定交割倉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的安全,且數量和質量符合規定。
(四)根據核定庫容情況明確指定專用的期貨交割位置,確保期貨商品與現貨商品分別儲存;對期貨交割商品單獨設帳管理。
(五)保守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六)參加能源中心組織的年審。
(七)足額繳納風險保證金。
(八)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者股權結構、儲存場地、授權業務人員、碼頭設施、港口條件、計費項目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能源中心報告。
(九)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規定(包括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從事保稅交割業務的,應當遵守海關的相關要求)以及本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配合貨主協調碼頭、港口、管道運輸、海關、商品檢驗等相關機構,保證期貨交割商品優先入庫、出庫。
第八十一條 貨主辦理商品入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協助貨主及時準確地接收入庫商品,做到手續清楚、責任分明。
(二)按照能源中心有關規定,對商品的相關憑證進行審核,配合指定檢驗機構對商品的質量和數量進行檢驗。
(三)驗收合格后,對標準倉單制作過程中的商品數量、質量、存放地點等內容予以確認,并在接到能源中心簽發標準倉單許可指令后簽發標準倉單。
第八十二條 商品經驗收入庫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國家及能源中心有關規定儲存保管商品。
第八十三條 貨主要求商品出庫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核對出庫憑證、檢查無誤后方可出庫。
第八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做好商品的轉讓過戶記錄和資料賬冊的登記、核銷工作。
第八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在辦理商品入出庫手續時,應當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24小時內將相應數據錄入標準倉單管理系統。
第八十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計量。
第八十七條 凡用于期貨交割的流量計、溫度計、密度計、量油(水)尺、儲油罐及用于保證安全的計量器具、儀表等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當具備有效合格檢定證書。指定交割倉庫的計量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當地計量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遵守計量法規。
第八十八條 期貨商品的檢驗機構與能源中心簽署指定檢驗機構協議后,成為某期貨商品的指定檢驗機構,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告。
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期貨商品的特性制定期貨商品檢驗細則。檢驗細則由指定檢驗機構另行公告。
第八十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作業時,工作人員應當會同指定檢驗機構、貨主、車船代表對商品數量、質量、收付速度進行檢查,并按照規定取樣、封樣,并做好交接計量工作。
第九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不同批次質檢合格的期貨商品因混合而引起品質不合格所產生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商品入出庫和儲存期間因管道運輸、泵耗、揮發等原因產生的損耗。貨主應當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規定的損耗補償標準補償指定交割倉庫。
第九十二條 期貨商品入出庫和儲存期間發生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能源中心核定并公布。貨主應當在每月25日前(遇國家法定節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向指定交割倉庫支付相應倉儲費用。
第九十三條 貨主應當根據入庫申報數量和實際入庫量的差異,將申報押金差額補償指定交割倉庫,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為核定庫容的期貨商品購買相關的商業保險。
第九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指定交割倉庫發生各類事故,可能影響到期貨商品安全、入出庫操作以及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立即通知能源中心。
指定交割倉庫的入出庫操作和期貨商品的儲存期間,發生商品溢出、泄漏、排放或者任何其他環境污染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政府部門要求,開展必要的控制和清理作業,并應當立即將上述溢出、泄漏、排放和作業情況通知相關環保部門和能源中心。因環境污染而引起的任何判決、索賠或者費用,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六條 能源中心實行抽查和年審制度。審查的內容包括儲存設施、庫容庫貌、業務能力、業務實績、賬目管理、貨主滿意程度以及能源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一)能源中心可以隨時對指定交割倉庫的一項或者多項工作進行抽查,并做好詳細記錄,以檢查指定交割倉庫在日常工作中對能源中心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二)能源中心每一年度對指定交割倉庫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檢查,并進行考核評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
對不符合要求的指定交割倉庫,能源中心可以減少核定庫容、暫停交割業務、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的資格。
第九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根據本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的實際情況,每月進行自查并留存記錄。
第九十八條 風險保證金的具體數額和交納方式在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上載明。指定交割倉庫未發生因違約或者其他事由需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形的,能源中心在每年年底前將風險保證金利息返還給指定交割倉庫(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發生經濟賠償且指定交割倉庫未全部清償的,能源中心首先用其所交納的風險保證金賠償,風險保證金不足以賠償的,能源中心有權向指定交割倉庫追索。
第九十九條 由于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完全行使標準倉單權利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指定交割倉庫不是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的,對該標準倉單對應的期貨商品不擁有所有權,不得在期貨商品上創設任何抵押或者其他擔保權益。指定交割倉庫發生破產或者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的,期貨市場參與者存放的非指定交割倉庫所有的期貨商品,不屬于指定交割倉庫的破產財產和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
第八章 標準倉單管理
第一百條 能源中心應當建立、維護和管理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對本細則規定的標準倉單的各項業務進行管理。
能源中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等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應當通過能源中心標準倉單管理系統辦理與標準倉單業務有關的各項業務。
第一百零一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安排專門人員使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辦理交割、結算等標準倉單業務。
第一百零二條 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應當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按照規定提交申請資料,開立標準倉單賬戶,方可持有標準倉單,參與標準倉單業務。開戶資料應當真實、完整、有效。
標準倉單賬戶實行一戶一碼管理,即一個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只能擁有一個標準倉單賬戶。
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協助客戶開立標準倉單賬戶,并負責核查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標準倉單賬戶的開戶流程、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的使用和操作等具體規定,由能源中心依據本細則另行制定操作規范。
第一百零三條 標準倉單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生成后即以電子形式存在,并包括下列事項:
(一)貨主名稱(全稱);
(二)商品的品種、數量、品質;
(三)儲存場所;
(四)倉儲費;
(五)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限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六)制單人和制單日期;
(七)標準倉單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一百零四條 標準倉單可以用于實物交割、作為保證金使用、質押、轉讓、提貨以及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一百零五條 倉庫標準倉單生成流程包括入庫申報、入庫申報審批、商品入庫、驗收、倉單制作申請審批、倉庫簽發、最終確認等環節;廠庫標準倉單生成流程包括提交簽發申請、能源中心審核、廠庫簽發、最終確認等環節。
倉庫標準倉單涉及的入庫申報、入庫申報審批、商品入庫、驗收、倉單制作申請審批、倉庫簽發等環節按照本細則第四章規定執行;廠庫標準倉單涉及的提交簽發申請、能源中心審核、廠庫簽發等環節按照本細則第五章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六條 貨主應當對指定交割倉庫簽發的標準倉單進行最終確認。貨主在收到標準倉單驗收通知后3天內未對標準倉單進行驗收確認的,視為已最終確認,標準倉單自動生效。
第一百零七條 能源中心根據不同期貨商品的特性規定標準倉單有效期。超過有效期的標準倉單不得用于期貨交割,其對應的商品自動轉為現貨。標準倉單有效期按照本細則上市品種期貨合約部分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會員直接向能源中心提交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使用的申請。
結算交割委托人將標準倉單授權會員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業務流程如下:
(一)結算交割委托人應當先將指定的標準倉單授權給會員作為會員的保證金使用。
(二)會員選擇其結算交割委托人授權的標準倉單,提交給能源中心。會員提交標準倉單時,應當注明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使用,或者作為與其所示品種和數量相同的期貨合約持倉的履約保證。
(三)能源中心審核通過后,標準倉單方可以作為保證金使用。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的客戶將標準倉單交存能源中心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應當授權并通過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辦理。
第一百零九條 結算交割委托人將標準倉單授權給會員作為保證金的,會員在彌補應交保證金后可以向能源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標準倉單手續。
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與客戶之間就提取標準倉單產生糾紛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之間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將相應的標準倉單轉入協議中約定的標準倉單賬戶,或者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作相應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 會員提取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標準倉單的,直接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請。
結算交割委托人提取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標準倉單的,業務流程如下:
(一)結算交割委托人提出申請。
(二)會員收到申請后,及時向能源中心提交標準倉單提取申請。
(三)能源中心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對應標準倉單退還給該會員。
(四)該會員應當及時將對應的標準倉單釋放給其結算交割委托人;未及時釋放標準倉單的,應當向能源中心報告原因。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的客戶提取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標準倉單的,應當授權并通過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辦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使用的其他事項按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標準倉單質押是指出質人(即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所有的標準倉單移交給質權人(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質權情形的,質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或者協議以標準倉單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標準倉單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一百一十三條 出質人應當在與質權人另行訂立的質押合同中列明用于質押的標準倉單信息,并將質押合同副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留存。
第一百一十四條 標準倉單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內進行質押登記的流程如下:
(一)出質人使用標準倉單出質的,應當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質押登記申請。
(二)指定交割倉庫依據質押合同副本審核質押登記申請。
(三)質權人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確認提交質押登記的標準倉單。
(四)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對已質押的標準倉單進行登記管理,相應標準倉單不得進行交割、轉讓、提貨等任何操作。
質押保稅標準倉單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辦理質押備案手續。
第一百一十五條 標準倉單質押期間,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對標準倉單進行登記管理,妥善保管質押商品。
第一百一十六條 解除標準倉單質押登記的流程如下:
(一)質權人解除標準倉單質押,應當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解除質押登記的申請。
(二)指定交割倉庫審核解除質押登記申請。
(三)出質人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確認提交解除質押登記的標準倉單。
解除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辦理解除質押備案手續。
第一百一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將其已簽字蓋章的標準倉單質押清單和標準倉單解除質押清單交付出質人和質權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標準倉單可以在能源中心外進行轉讓。買方、賣方可以自行結算,也可以通過能源中心結算。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能源中心按照標準收取交割手續費。
第一百一十九條 買方、賣方自行結算的標準倉單轉讓流程如下:
(一)賣方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輸入品種、指定交割倉庫、買方交易編碼和名稱、相應標準倉單等相關信息后提交轉讓申請。
(二)買方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確認轉讓申請。
(三)指定交割倉庫審核轉讓申請。
(四)買方按雙方約定交付貨款。
(五)賣方收款后釋放標準倉單,對應標準倉單轉到買方的標準倉單賬戶。
第一百二十條 會員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標準倉單轉讓流程如下:
(一)賣方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輸入品種、指定交割倉庫、買方交易編碼和名稱、轉讓價、相應標準倉單等相關轉讓信息后,提交轉讓申請;
(二)買方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確認轉讓申請,并將貨款存入保證金專用賬戶。
(三)指定交割倉庫審核轉讓申請,并通知買方、賣方和能源中心。
(四)能源中心打印標準倉單轉讓結算單并收付貨款。
(五)能源中心釋放標準倉單,對應標準倉單轉到買方的標準倉單賬戶。
結算交割委托人應當通過會員辦理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標準倉單的轉讓,并參照上款進行。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的客戶轉讓通過能源中心結算的標準倉單的,應當授權并通過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辦理。
14:00之前提交的標準倉單轉讓申請,能源中心在當日完成轉讓程序;14:00之后提交的標準倉單轉讓申請,能源中心在下一交易日完成轉讓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 貨主需要修改標準倉單的儲存場所等能源中心允許修訂的數據的,應當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標準倉單變更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和能源中心審核后,完成數據的變更。
第一百二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需移動標準倉單所屬商品的儲存位置的,應當事先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請。能源中心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批復。指定交割倉庫移動位置后應當通知貨主,并及時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修改對應標準倉單的位置數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于實行質檢期管理的期貨商品,標準倉單對應的商品質檢期屆滿后,貨主應當重新質檢,并向能源中心提交質檢變更申請,在能源中心審核新的質檢證書后,指定交割倉庫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變更相應的質檢證書和質檢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條 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之間發生與標準倉單有關的權屬糾紛等糾紛的,能源中心可以經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自行將相應的標準倉單凍結,直至糾紛解決。
第一百二十五條 標準倉單的凍結或者解除凍結的申請人應當持有效法律文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指定交割倉庫審核無誤后,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實施對相應標準倉單的凍結或者解除凍結。
指定交割倉庫凍結和解凍標準倉單應當通知并報能源中心備案。
標準倉單凍結期間,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妥善管理相關商品。標準倉單解除凍結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根據有效法律文書處置相關商品。
第一百二十六條 標準倉單作廢是指貨主對指定交割倉庫簽發的已生效的標準倉單除儲存位置、質檢日期等能源中心允許調整的數據以外的數據有異議,提交標準倉單作廢申請,經指定交割倉庫和能源中心審核,注銷對應標準倉單的過程。
作廢的標準倉單需要生成相對應新的標準倉單的,應當在能源中心重新辦理入庫申報手續。
第一百二十七條 標準倉單出庫是指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提貨或者轉為現貨提單,并由指定交割倉庫辦理的過程。標準倉單在出庫完成后注銷。
第一百二十八條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應當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標準倉單出庫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在審核后,由其發貨部門根據標準倉單出庫清單和相關單證發貨。
第一百二十九條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在出庫申請中應當注明提貨方式:
(一)自行到庫提貨的,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應當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的,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二)委托提貨的,貨主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并在出庫申請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貨人、提貨密碼、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信息。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委托的提貨人應當到庫監發,不到庫監發的,視為貨主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三)委托指定交割倉庫提貨并發貨的,貨主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并在出庫申請上注明發貨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信息。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應當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第一百三十條 商品出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及時填制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交提貨人簽字確認,并妥善保管備查。
第九章 商品注冊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能源中心可以對交割商品實行商品注冊管理。上市品種期貨合約實行商品注冊管理的,用于實物交割的商品應當是經能源中心批準注冊的商品。能源中心批準的免檢注冊商品在交割時可以免于質量檢驗。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交割商品申請商品注冊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具體條件由本細則上市品種部分另行規定:
(一)申請商品注冊企業應當是國內外相關商品的生產企業,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產能和產量達到能源中心規定,連續穩定生產至少2年以上;
2.企業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和信譽度,通過相應質量、環境管理、安全等認證;
3.生產工藝符合國內外相關產業標準。
(二)申請注冊的商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能源中心規定的技術要求;
2.最近3年產品廣泛應用于相關領域;
3.企業所申請的注冊商品在現貨市場占有相當份額,并具有相當的行業知曉度。
(三)取得一家以上能源中心會員或者境外特殊參與者的推薦。
(四)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 申請商品注冊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經有效簽署的注冊申請報告、承諾書;
(二)公司成立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商業登記證等;
(三)企業股東及股權結構、組織架構及分支機構情況;
(四)注冊商品登記表;
(五)商品質量證明文件;
(六)質量、環境、安全等體系認證證明文件;
(七)企業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
(八)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九)一家以上能源中心會員或者境外特殊參與者的商品注冊推薦書,推薦會員或者境外特殊參與者有責任確保申請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以及申請者的資質資信、生產能力等;
(十)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請注冊商品已取得商標注冊的,還應當提供商標注冊證。
第一百三十四條 注冊程序如下:
(一)預審
能源中心對申請商品注冊企業提供的書面資料進行預審。預審合格的,才能進入下一注冊環節。
(二)質量監測檢查
按照國家及能源中心有關規定,由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及相關人員對國內外商品進行質量監測檢查。
(三)批準注冊
能源中心根據注冊申報資料、商品質量監測檢查等情況,決定是否批準商品注冊。批準注冊的,能源中心將予以公布。
第一百三十五條 注冊商品申請者應當承擔以下費用:
(一)單一品牌商品注冊費為人民幣10萬元;
(二)單一生產企業商品檢查費為人民幣5萬元。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有關費用標準。商品注冊費應當在注冊批復前預交。
第一百三十六條 能源中心對注冊商品實行日常抽檢和年度檢查。
(一)能源中心隨時對存放在各指定交割倉庫內的交割商品的質量進行抽檢。
(二)能源中心每年定期抽取部分注冊商品,委托指定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注冊商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前向能源中心提供企業年度檢查報告,包括企業持續經營情況及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變化等。
本條的日常抽檢和年度檢查的費用由能源中心承擔。能源中心將根據抽檢、年檢情況,向有關注冊商品生產企業發出整改通知。
第一百三十七條 商品注冊企業申請放棄商品注冊資格的,應當向能源中心遞交放棄申請書,并經能源中心審核批準。
注冊商品發生以下情形的,能源中心可以暫停、取消注冊資格:
(一)注冊商品生產企業分立、合并、更名、變更組織形式的;
(二)商品注冊商標轉讓的;
(三)注冊商品生產企業解散 、破產的;
(四)注冊商品抽檢、年檢不合格,整改后注冊商品質量仍未達標的;
(五)近一個年度內發生兩起以上經能源中心查實的檢驗結果不合格的投訴的;
(六)生產經營不正常,年產量未達到本細則規定的條件且未向能源中心說明情況的;
(七)注冊商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能源中心通報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變動的;
(八)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一)或者(二)情形的,應當重新辦理注冊手續。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交割過程中發生交割商品質量糾紛的,注冊商品生產企業應配合能源中心妥善處理。注冊商品生產企業造成交割商品質量問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章 原油期貨合約的交割
第一百三十九條 原油期貨合約采用實物交割,到期原油期貨合約應當按照標準交割流程進行交割,未到期原油期貨合約可以按照期轉現流程進行交割。
第一百四十條 原油期貨合約交割實行保稅交割,即以原油指定交割倉庫保稅油罐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原油作為交割標的物進行期貨交割的過程。
第一百四十一條 原油期貨合約交割采取倉庫交割方式,具體流程按照本細則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二條 原油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八個交易日收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規定發票的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個交易日起,對該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能源中心強行平倉。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油期貨合約的交割單位為1000桶,交割數量應當是交割單位的整數倍。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交割品質見《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標準合約》。原油不實行商品注冊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原油入庫的最小量為20萬桶。原油出庫的最小量為20萬桶,不足20萬桶的,可以通過現貨等方式湊足20萬桶以上方可辦理出庫業務,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油入庫申報應當交納人民幣1.5元/桶的押金。
第一百四十七條 貨主在辦理入庫申報前,應當妥善協調碼頭、港口、管道運輸、海關、商品檢驗等相關機構,并應當在原油擬入指定交割倉庫的30天前向能源中心辦理入庫申報;貨主少于30天提出入庫申報并完成入庫準備且指定交割倉庫無異議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庫容等情況予以批準。原油入庫有效期為原油擬入庫日期前后各5天。
第一百四十八條 辦理入庫的原油應當是原油原產地裝運港起運或者經現貨備案已存放在指定交割倉庫保稅油罐內的原油,且在裝運和儲存期間不得與其他油品調和。指定交割倉庫同一個保稅油罐內不得混裝不同交割油種的原油。
本條的現貨備案是指,符合原油期貨實物交割有關規定的原油,由貨主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照期貨原油入庫檢驗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以現貨形式獨立存放于指定交割倉庫保稅油罐內,指定交割倉庫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錄入相應數據,并經能源中心同意的過程。
現貨備案的原油尚未生成標準倉單,不占用期貨核定庫容,可以經入庫申報后,按照要求生成標準倉單。除能源中心同意外,貨主應當提前3個交易日辦理現貨備案原油的入庫申報,無需交納入庫申報押金。
現貨備案的原油進入現貨市場流通前,貨主應當撤銷備案。撤銷備案后的原油不能再次辦理現貨備案。
第一百四十九條 原油入庫生成保稅標準倉單時應當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提單和原產地證明、海關入庫核準單證等相關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實驗證。
原油保稅標準倉單不設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入出庫作業不得影響交接原油的品質和數量。在原油入出庫作業開始以前及作業完成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保證輸油管線內的油液充滿或者掃空,并保證管線內油品品質不影響裝卸油品品質及保證管線內油品的充分流動性。
第一百五十一條 原油入出庫時的數量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指定交割倉庫岸罐計量的原油凈體積桶數為準。數量檢驗以罐容標尺計量為準,但出庫量在能源中心規定標準以下的,檢驗機構可以選擇以流量計或其他計量工具進行計量。
原油凈體積桶數的計算公式為:
原油凈體積桶數=原油毛體積桶數× (1-水雜百分數)
原油毛體積桶數=原油總計量體積-明水體積
第一百五十二條 原油的入出庫損耗補償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庫貨主補償指定交割倉庫,并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入庫損耗補償=原油保稅標準倉單簽發數量×0.6‰×(原油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出庫損耗補償=原油保稅標準倉單注銷數量×0.6‰×(原油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第一百五十三條 原油入庫時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數量證書與保稅標準倉單生成數量的差為溢短。入庫時原油溢短數量不超過入庫申報數量的±2%。在允許的溢短范圍內,原油入庫時按四舍五入法生成整千桶數的保稅標準倉單。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入庫溢短貨款=允許范圍內的原油溢短數量×(原油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出庫時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數量證書與保稅標準倉單注銷數量的差為溢短。出庫時原油溢短數量不超過±2%。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出庫溢短貨款=允許范圍內的原油溢短數量×(原油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第一百五十四條 原油期貨的交割結算價是原油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值。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原油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交割升貼水。
(一)原油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報關完稅價格的計算審定基礎是保稅交割結算價。到期合約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為:
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
(二)期轉現中使用保稅標準倉單的,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為:
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
(三)符合要求的期轉現中使用非標準倉單的,交割結算價為雙方協議價格。
第一百五十五條 原油保稅標準倉單交割貨款的計算公式為:
到期合約交割貨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期轉現交割貨款=(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原油期貨合約的發票要求和管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發票流轉流程按照本細則第二章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五十六條 進行實物交割的買方、賣方應當分別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幣0.05元/桶的交割手續費。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交收地點是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的指定交割倉庫。
指定交割倉庫收費項目及標準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第一百五十八條 指定檢驗機構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第一百五十九條 原油期貨交割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細則所稱原油是指從地下天然油藏直接開采得到的液態碳氫化合物或者其天然形式的混合。原油裝卸時揮發出的輕烴、硫化氫、硫醇等氣體對大氣環境的影響應當符合裝卸所在地的監管要求。
(二)明水即游離水,是指油品中獨立分層并主要存在于油品下面的水。
(三)水雜是指油品中的懸浮沉淀物、溶解水和懸浮水。根據ASTM D4006、ASTM D473分別確定水分和沉淀物,兩者相加得到水雜含量,一般以百分比表示。
第十一章 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交割
第一百六十條 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采用實物交割、保稅交割和倉庫交割。
第一百六十一條 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交割單位為10噸,交割數量應當是交割單位的整數倍。
第一百六十二條 交割品質見《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低硫燃料油期貨標準合約》。低硫燃料油不實行商品注冊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低硫燃料油
入庫的最小量為5000噸,低硫燃料油出庫的最小量為1000噸,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對入出庫數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條 低硫燃料油入庫申報應當交納人民幣30元/噸的押金。
第一百六十五條 貨主在辦理入庫申報前,應當妥善協調碼頭、港口、管道運輸、海關、商品檢驗等相關機構,并應當在低硫燃料油擬入指定交割倉庫的15天前向能源中心辦理入庫申報;貨主少于15天提出入庫申報并完成入庫準備且指定交割倉庫無異議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庫容等情況予以批準。低硫燃料油入庫申報有效期為自能源中心批準日之日起15天。
第一百六十六條 低硫燃料油入出庫應當按照低硫燃料油(期貨)檢驗細則進行檢驗,取樣方法采用GB/T4756,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配合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
貨主應當在低硫燃料油卸貨入庫前,委托指定檢驗機構按照期貨合約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油品的密度、運動粘度、硫含量、水分、閃點等5個指標進行品質預檢,如混罐存儲應當增加相容性預檢。預檢合格后再行卸貨,確保所交割低硫燃料油達到能源中心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一百六十七條 低硫燃料油入庫生成保稅標準倉單時應當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來源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單、裝運港商檢證書、海關入庫核準單證、保稅調合船用燃料油商檢證書、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經核實驗證后,能源中心留存復印件。
第一百六十八條 低硫燃料油保稅標準倉單有效期限為自保稅標準倉單生成下一月份起六個月止,超過期限的轉作現貨。
第一百六十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入出庫作業不得影響低硫燃料油的品質和重量。在低硫燃料油入出庫作業開始以前及作業完成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確保輸油管線內的油液充滿或者掃空,確保管線內油品品質不影響裝卸油品品質,確保管線內油品的充分流動性。入出庫溫度應當不低于35攝氏度。
第一百七十條 低硫燃料油入出庫時的重量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指定交割倉庫岸罐計量為準。重量檢驗以罐容標尺計量為準,但出庫量在能源中心規定標準以下的,指定檢驗機構可以選擇以流量計或其他計量工具進行計量。
第一百七十一條 低硫燃料油的入出庫損耗補償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庫貨主補償指定交割倉庫,并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由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入庫損耗補償=低硫燃料油保稅標準倉單簽發數量×0.6‰×(燃料油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出庫損耗補償=低硫燃料油保稅標準倉單注銷數量×0.6‰×(燃料油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第一百七十二條 低硫燃料油入出庫時的溢短數量是指入庫時或者出庫時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重量證書與保稅標準倉單簽發或者注銷重量的差值。入出庫時低硫燃料油溢短重量不超過±3%,在指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貨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與指定交割倉庫進行溢短結算。
入出庫溢短貨款=允許范圍內的燃料油溢短數量×(低硫燃料油入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交割升貼水)
第一百七十三條 低硫燃料油期貨的交割結算價是低硫燃料油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值。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交割升貼水。
(一)低硫燃料油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報關完稅價格的計算審定基礎是保稅交割結算價。到期合約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為:
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
(二)期轉現中使用保稅標準倉單的,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為:
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
(三)符合要求的期轉現中使用非標準倉單的,交割結算價為雙方協議價格。
第一百七十四條 低硫燃料油保稅標準倉單交割貨款的計算公式為:
到期合約交割貨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期轉現交割貨款=(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發票要求和管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發票流轉流程按照本細則第二章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五條 進行實物交割的買方、賣方應當分別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幣1元/噸的交割手續費。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交收地點是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告的指定交割倉庫。
第一百七十七條 指定檢驗機構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第十二章20號膠期貨合約的交割
第一百七十八條 20號膠期貨合約采用實物交割、保稅交割和倉庫交割。
第一百七十九條 20號膠期貨合約的交割單位為10噸,交割數量應當是交割單位的整數倍。
第一百八十條 用于實物交割的20號膠不得經干攪工藝制得,交割品質見《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20號膠期貨標準合約》。
第一百八十一條 20號膠交割商品實行商品注冊管理。
第一百八十二條 20號膠交割商品申請注冊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20號膠的生產企業,并符合以下要求:
1. 20號膠年產能達5萬噸以上,最近2年的20號膠年產量不少于3萬噸;單一生產工廠具有一定的市場規模;連續穩定生產至少2年以上;
2. 申請人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和信譽度;
3. 質量管理:申請人已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4. 環境、安全管理:申請人已經取得ISO14001國際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或者符合當地環境及安全保護的要求;
5. 生產工藝符合當地產業政策;
能源中心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請注冊商品的年產量等指標。
(二)申請注冊的20號膠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質量標準應當符合能源中心規定的技術要求;
2. 所申請的注冊商品在現貨市場占有相當份額,并具有相當的行業知曉度。
(三)取得一家以上能源中心會員或者境外特殊參與者的推薦。
(四)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八十三條 20號膠交割商品申請注冊除應提交本細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質檢部門簽發的最近一期商品質量測試報告;
(二)申請人內部近三個月的商品質量情況分析報告;
(三)生產工藝流程圖(兩種以上生產工藝的,應分別說明);
(四)反映申請注冊商品的外觀、標識和包裝情況的實物彩照若干,同時應注明單塊外形尺寸和重量、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標準、標識及所在部位;
(五)反映企業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廠房的彩照若干(兩個以上生產地址的,應分別說明);
(六)下屬生產工廠的登記證明、股東文件、經營情況及報告;
(七)國內外兩家以上(含兩家)企業用戶的近期商品使用報告;
第一百八十四條 20號膠指定交割倉庫管理按照本細則第七章執行,但本細則第七章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和第四項、第七十九條第八項、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中對碼頭設施、港口條件、管道、計量器具、計量人員資質、損耗等方面的要求不適用20號膠指定交割倉庫。本細則第八十五條出庫的規定不適用于20號膠指定交割倉庫。
第一百八十五條 20號膠入庫生成保稅標準倉單時應當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提單、原產地證明、海關入庫核準單證等相關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實驗證。
20號膠入庫生成保稅標準倉單時,貨主還應將生產國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檢驗實驗室資質證明(含翻譯件)及其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交由指定交割倉庫保管;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妥善保管上述單據,并在對應貨物進口報關時向貨主提供;貨主完成對應貨物進口報關后,應當將上述單據交還指定交割倉庫,如其貨物系最后一批,則上述單據按要求提交海關。
第一百八十六條 每一20號膠保稅標準倉單名義重量10噸,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工廠)生產的同一品牌、同一包裝規格。
第一百八十七條 20號膠每個膠塊凈重35千克。膠塊用聚乙烯薄膜包裹,聚乙烯薄膜厚度為30-65μm,維卡耐熱度小于95攝氏度。
每托20號膠膠包由36個膠塊組成,外包裝符合托盤緊縮包裝要求,該托盤可以用于貨架存取和堆碼。每托膠包外應當標志注明標準橡膠級別代號、凈重、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工廠代碼、生產日期等。
入庫20號膠應當干燥、清潔。如指定交割倉庫在驗收時發現有外包裝嚴重破損或膠塊表面老化龜裂、雨淋、受潮、霉變、夾生、污染嚴重等影響使用的,不得生成保稅標準倉單。
第一百八十八條 組成每一保稅標準倉單的20號膠的生產日期應當不超過連續30天。每一保稅標準倉單20號膠的最早生產日期為該保稅標準倉單的生產日期。20號膠保稅標準倉單的有效期為自標識的生產月份起十二個月止。
用于實物交割的20號膠應當在生產日期起90天內入庫,超過90天入庫的,不得用于生成保稅標準倉單。
入庫生成標準倉單時的20號膠的檢驗報告自簽發之日起180天內有效,在庫商品的檢驗報告自簽發之日起90天內有效。期滿后,其相應的商品應當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交割。對在庫20號膠重新檢驗時,質量檢驗報告不合格的,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對其商品質量承擔全部責任,指定交割倉庫有責任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入庫應當按照20號膠(期貨)檢驗細則進行檢驗。
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配合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并核定20號膠入出庫數(重)量。
質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為準。質量檢驗報告符合能源中心交割商品質量標準才能生成保稅標準倉單。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三款、第四十條(一)入庫質量檢驗、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相關內容不適用于20號膠。
第一百九十條 貨主應當在能源中心批準入庫申報后30天內,完成交割商品入庫。
第一百九十一條 實物交割完成后,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有異議的20號膠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時順延至下一交易日),向能源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能源中心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買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品有異議的申請。
第一百九十二條 20號膠期貨的交割結算價是20號膠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20號膠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交割升貼水。
(一)20號膠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報關完稅價格的計算審定基礎是保稅交割結算價。到期合約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為:
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
(二)期轉現中使用保稅標準倉單的,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為:
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
第一百九十三條 20號膠保稅標準倉單交割貨款的計算公式為:
到期合約交割貨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期轉現交割貨款=(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升貼水)×交割數量
交割結算時,每一保稅標準倉單按照10.08噸計算。
20號膠期貨合約的發票要求和管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發票流轉流程按照本細則第二章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進行實物交割的買方、賣方應當分別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幣4元/噸的交割手續費。能源中心對每一標準倉單按照名義重量收取交割手續費。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交收地點是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的指定交割倉庫。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買方、賣方包括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本細則所稱貨主是指合法擁有貨品所有權權利的人。
第一百九十七條 除能源中心認可的情形外,本細則規定的相關主體向能源中心提交的書面材料均應當有中文版本,并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他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九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能源中心。
第二百條 本細則自2020年6月1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