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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辦法
鄭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辦法
(2017年2月6日第五屆理事會第二次通訊會議修改,2017年3月7日鄭商發[2017]68號文件發布,自2017年3月7日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套利交易業務管理,發揮期貨市場功能,促進期貨市場規范發展,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在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從事套利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套利交易
第三條 套利交易分為期貨套利、期權套利和期貨與期權套利。
期貨套利包括跨期套利和跨品種套利。跨期套利是指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在同一期貨品種不同合約月份進行數量相等、買賣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方式。跨品種套利是指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在不同期貨品種合約間進行數量相等、買賣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方式。
適用跨品種套利的具體品種由交易所公告。
期權套利、期貨與期權套利的方式適用《鄭州商品交易所期權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條 對于期貨與期權套利,結算時由交易所自動確認。對于其他套利方式,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可以通過對歷史持倉確認的方式建立套利持倉,也可以通過套利指令直接建立套利持倉。
第五條 套利持倉實行限倉制度。對于期貨合約,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所擁有的一般月份或交割月前一個月份投機持倉與套利持倉之和,不得超過同期期貨合約投機持倉限倉標準的2倍,其中投機持倉不得超過相應投機持倉限倉標準。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所擁有的交割月份投機持倉與套利持倉之和,不得超過交割月投機持倉限倉標準。
對于期權合約,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所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月份期權合約投機持倉與套利持倉之和,不得超過期權合約投機持倉限倉標準的2倍,其中投機持倉不得超過相應投機持倉限倉標準。
第六條 某合約的套利持倉平倉后,另一合約對應的套利持倉自動調整為投機持倉。
第七條 期貨套利持倉交易保證金單邊收取,按照套利持倉組合內交易保證金較高的合約收取。
期權套利、期貨與期權套利持倉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期權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套利持倉平倉時,先返還套利持倉的交易保證金,再收取未平倉合約的交易保證金。
第八條 交易所可以對套利指令交易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所擁有的投機持倉和套利持倉之和超過交易所規定標準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第一節交易結束前自行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調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強行平倉。
第十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在進行套利交易時,存在欺詐、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告、通報批評、暫停開倉、強行平倉等監管措施,并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7日起施行。
11.鄭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辦法(2017年3月版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