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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防范小常識

發布時間:2023-12-15 來源:開遠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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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反恐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強全民反恐防恐意識,提高公民反恐防范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頒布實施八周年之際,開展“全面反恐 共創平安”反恐怖宣傳交易活動,首先來了解學習一下反恐小常識。

 

為了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12月27日通過。本法共十章97條。

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正式實施,這是一部跟我們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的法律。住宿要實名制登記,快件寄遞要進行實名收寄,手機號要實名登記,車站安檢升級,不知不覺,反恐已經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什么是恐怖主義和恐怖活動?

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恐怖活動包括: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傳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二、常見恐怖襲擊手段有哪些?

常規手段

1.襲擊

①砍殺恐怖襲擊

②沖撞碾軋恐怖襲擊

③縱火恐怖襲擊

④爆炸恐怖襲擊

⑤槍擊恐怖襲擊

2.劫持

劫持人以及劫持車輛、船、飛機等。

3.破壞

縱火破壞及破壞電力、交通、通信、供氣供水設施等。

非常規手段

1.核與輻射恐怖襲擊

通過核爆炸或放射性物質的散布,造成環境污染或使人員受到輻射照射。

2.生物恐怖襲擊

利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制品侵害人、農作物、家畜等,如發生在美國9·11事件以后的炭疽郵件事件。

3.化學恐怖襲擊

利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侵害人、城市重要基礎設施、食品與飲用水等,如東京地鐵沙林毒氣襲擊事件。

4.網絡恐怖襲擊

利用網絡散布恐怖信息、組織恐怖活動、攻擊電腦程序和信息系統等。

 

三、發生恐怖事件時如何做到迅速撤離?

(一)要保持鎮靜,判明所處位置,看準疏散路線。

(二)善于選擇安全通道,不要使用電梯,不盲目跟隨人流擁擠。

(三)要把隨身小包貼于胸前,不要因為財物重返危險境地。

(四)撤離時要視情側身、貼墻、溜邊、匍匐前行,可用物品遮掩身體易受害部分和不靠近窗戶玻璃,不要逆著人流前進,避免被推倒在地。

(五)要服從相關指揮,不盲目擁擠,以免造成更大傷害。

(六)及時自救互救,最大限度避免傷害。

 

四、什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二)參加間諜組織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竊取、刺探、收或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五、違反網絡安全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對組織、領導、參加、資助恐怖活動的如何處罰?

《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對參加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處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對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如何處罰?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五)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對違規制造、銷售槍支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該如何處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

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如何正確報警?

(一)保持鎮靜,不能因為恐慌影響了正常的判斷。

(二)判明自己目前是否面臨危險,如有危險,做好個人防護,迅速離開危險區域或就地掩蔽。

(三)首先報告最重要的內容,包括地點、時間、發生了什么事件、后果等。如槍擊事件位置、嫌疑人數、體貌特征、衣著打扮、傷亡人數等;縱火事件說清發生火災地點,如哪個區、哪條路、哪個住宅區、第幾棟樓,幾層樓,附近有無危險物等。

 

全民反恐 人人有責

反恐防恐是面對全中國人民的一件大事,我們應正確看待,積極參與,在保護自身生命及財產安全的前提下,在看到不文明的恐怖事件發生時,挺身而出維護身邊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