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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關于對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實施獎勵的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2014年8月發布了《關于對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實施獎勵的通告》,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舉報各種涉恐可疑情況線索,共同防范打擊涉恐犯罪活動,共同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安機關將保障舉報人的安全,對舉報人的信息嚴格保密,并根據線索價值予以最高50萬的獎勵。具體內容如下:
為充分發動人民群眾發現、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嚴密防范、嚴厲打擊暴力恐怖犯罪,切實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對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實施獎勵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第一條 發現以下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的,群眾均可向公安機關舉報:
(一)組織、策劃、實施或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
(二)為暴力恐怖活動提供資金、作案工具、場所等幫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條件的;
(三)非法制造、經營、運輸、郵寄、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的;
(四)非法制造、經營、傳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宣傳品(包括書刊、傳單、電子出版物、音視頻以及其他含有宣揚暴力恐怖、宗教極端內容的物品)的;
(五)涉嫌宗教極端犯罪活動的;
(六)涉及暴力恐怖犯罪的逃犯;
(七)有其他暴力恐怖活動跡象的。
第二條 發現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線索,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
(一)撥打“110”報警電話;
(二)通過短信平臺(12110)舉報;
(三)到公安機關或向執勤民警舉報;
(四)通過信件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三條 對舉報的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群眾舉報暴力恐怖情報線索獎勵評審委員會將按照《天津市公安局群眾舉報暴力恐怖情報線索獎勵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最高給予50萬元人民幣獎勵(一級線索:原則上不低于5萬元,不高于50萬元;二級線索:原則上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5萬元;三級線索:原則上不低于500元,不高于5000元),根據線索的實際效用確定最終獎勵數額。
第四條 對舉報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動線索的認定和獎勵由天津市公安局負責。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有效證件領取獎勵,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
第五條 公安機關保障舉報人安全,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第六條 舉報人應如實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凡編造、傳播虛假暴力恐怖信息,或借舉報之名實施誣告陷害他人行為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本通告由天津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