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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懲治洗錢犯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陳鴻翔、副庭長陳學勇,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建忠、副廳長王新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問題1:請介紹下近年來檢察機關在反洗錢方面開展的工作及成效?
答:近年來,最高檢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反洗錢戰略部署,協同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有關單位持續加大反洗錢工作力度,不斷提高洗錢犯罪案件辦理質效。自最高檢2020年部署推進反洗錢工作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反洗錢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顯。2023年共起訴洗錢罪2971人,是2019年起訴洗錢罪人數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訴洗錢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繼續保持對洗錢犯罪打擊態勢。
各級檢察機關積極履職創新開展反洗錢工作,積累形成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在打擊洗錢犯罪中起到了引領帶動作用。一是培育“一案雙查”意識,注重辦案質效。廣東創設洗錢案件“三必三有”工作法,提升辦案人員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意識;吉林、江西、山東、寧夏等省級檢察院單獨或者聯合有關部門開展洗錢案件督導;安徽等地強化洗錢犯罪的立案監督,同步審查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河北、江蘇、河南等地檢察院對判決錯誤的案件依法提起抗訴并獲改判;上海、四川等地妥善辦理了利用虛擬貨幣實施跨境洗錢犯罪等新型案件。二是加強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最高檢會同國家監察委員會、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在辦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加強反洗錢協作配合的意見》;北京市檢察院聯合人民銀行北京分行建立反洗錢檢察人員輪值協查機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洗錢犯罪的金融情報線索;浙江、福建、河南、湖北等省檢察院積極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常態化聯席會議制度、組建金融司法協同中心、建立反洗錢辦案基地等措施,切實加強反洗錢領域行刑銜接;上海、江蘇兩地檢察機關邀請人民銀行、專家學者共同開展案例評講和業務交流活動,推動長三角區域反洗錢協作;陜西組織全省檢察機關洗錢案件庭審觀摩活動,邀請人民銀行系統同志參加,庭審后共同開展經驗交流。三是助力法治體系建設,開展法治教育。最高檢積極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工作,協助中國人民銀行參與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關于資產追繳國際標準修訂。發布兩批共11件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推動對洗錢犯罪法律適用問題形成共識。各地檢察機關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宣傳活動,引領社會公眾提升反洗錢意識。
問題2:請介紹一下近年來特別是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以來,人民法院辦理洗錢刑事案件的情況和特點。
答:近年來,人民法院切實加強反洗錢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積極參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部門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2022-2024年),依法懲治洗錢犯罪,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主要呈現以下幾方面的情況和特點:
一是洗錢刑事案件數量持續上升。三年來,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洗錢罪(刑法第191條)刑事案件共計2406件2978人,其中:2021年審結499件552人,2022年審結697件834人,2023年審結861件1019人;2024年1-6月審結349件573人。洗錢罪刑法條文修正以后,2021年案件數量大幅增加153.3%,2022年、2023年同比分別上升39.7%、23.5%,今年上半年與去年同期持平,自洗錢犯罪案件逐年增加,打擊治理洗錢犯罪活動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
二是洗錢上游犯罪類型相對集中。據不完全統計,在2022年-2023年一審審結洗錢案件中,洗錢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金融犯罪,占比超過八成,走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洗錢案件相對較少。反映出洗錢案件與上游犯罪案件數量不匹配、不成比例、洗錢上游犯罪類型也不平衡,懲處洗錢犯罪力度與當前洗錢犯罪形勢不相適應,打擊洗錢犯罪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是洗錢手段復雜多變、不斷翻新。從2022年-2023年辦理的洗錢案件看,主要是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提供資金帳戶的行為方式洗錢,占比超過五成。其中,走私洗錢、貪污賄賂洗錢、金融犯罪洗錢中通過跨境轉移資產的方式洗錢相對較多。同時,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洗錢手法也不斷翻新升級,虛擬幣、游戲幣、“跑分平臺”、直播打賞等成為新型洗錢載體和方式,呈現更加復雜和隱蔽的“網絡化”、“鏈條化”特征。地下錢莊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主要通道,目前還出現新型的地下錢莊,上游犯罪行為人通過地下錢莊利用虛擬幣、游戲幣等跨境轉移資產,涉案金額高、查處難度大,對打擊洗錢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問題3:我們注意到,新司法解釋將“他洗錢”犯罪主觀要件的認定內容界定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請問實踐中應當如何把握?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關于洗錢罪的罪狀描述,刪除了“明知”的用語,為了與修訂后的刑法條文表述相一致,新司法解釋不再以“明知”來表述洗錢罪的主觀要件,而采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為“他洗錢”犯罪主觀要件的認定內容。
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關于“他洗錢”犯罪主觀要件的審查認定和指控證明是辦理洗錢犯罪案件的難點。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入罪后,對于如何認定“他洗錢”范疇中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新司法解釋保留了2009年反洗錢司法解釋中關于“明知”認定的部分規則,吸收了司法機關辦理的一些典型案例中所運用的指控思路,在總體上沿用了“可反駁的事實推定”的模式。在實踐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辦案時應當調查核實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等異常情況,作為推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基礎事實依據。二是應當從多角度審查認定是否屬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全面審查行為人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認和證人證言等證據,并且結合行為人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形成關于認定其主觀認知的內心確信。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對上游犯罪事實的概括認知,而非對具體犯罪事實或罪名的判斷,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認作該條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認定。四是準確理解司法解釋的“反證排除”規定,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系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則應當否定先前的推定意見,依法認定不構成洗錢罪。
問題4:《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納入洗錢罪的打擊范圍,請結合司法實踐談一談對自洗錢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答:“自洗錢”行為如何定罪處罰,這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題。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的觀點和做法。在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曾就“自洗錢”入罪的例外情形以及“自洗錢”犯罪與上游犯罪數罪并罰的問題作出規定,但由于各方面意見分歧比較大,未能達成一致共識,最終沒有在司法解釋中作出規定,留待司法實踐繼續研究。
對于“自洗錢”行為,什么情況構成犯罪,哪些情形依法數罪并罰,情況非常復雜,而且影響面大,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分不同情形審慎確定。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掌握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認定“自洗錢”犯罪,行為人必須要具有洗錢的故意和洗錢的行為,否則不能認定。對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行為,不屬于單獨的洗錢行為,不具有刑事可罰性,不能認定洗錢罪。比如,實施上游犯罪后,自然持有犯罪所得,沒有實施洗錢行為的,不能認定洗錢罪;“自窩藏”行為,也不構成洗錢罪。
二是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對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不能在同一層面作重復評價。對于屬于上游犯罪行為的一部分或者與上游犯罪行為存在交叉的洗錢行為,不能作重復評價。比如,上游犯罪行為人提供資金帳戶接收上游犯罪所得的行為,屬于上游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不能認定洗錢罪。又比如,提供資金帳戶,實施走私犯罪,又用同一資金帳戶實施洗錢的,洗錢行為與上游犯罪行為存在交叉,在這種情況下,不宜對提供資金帳戶行為作重復評價,不能單獨認定自洗錢犯罪并與上游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三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自洗錢”行為定罪處罰,不但要考慮“自洗錢”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也要考慮數罪并罰所判處的刑罰是否符合罪責刑相適應,還要考慮洗錢刑事案件對刑法體系、司法實踐造成的影響和效果。對于一些沒有爭議的“自洗錢”行為,比如,上游犯罪行為人通過地下錢莊以跨境轉移資產的方式洗錢的,應依法數罪并罰;對于一些爭議比較大的,要慎重入刑。我們將進一步深入研究,總結經驗,適時發布典型案例或者指導性案例,加強業務指導,統一裁判標準,確保刑法得到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