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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 | 云聽之《期貨學堂》:理性看待期貨行情評論
信息是期貨交易的基礎之一。交易者依據信息做出判斷并決定交易指令。對信息的了解、分析、運用直接關系到交易者的交易決策。當前,網絡、報刊、電視、即時通訊工具等媒體的期貨行情評論雖然數量眾多、內容各有側重,但是水平良莠不齊,基礎信息來源不透明,背后動機也難以判斷。因此,交易者一定要確認發布評論的機構和人員是否合法、規范,同時在分析、比較、鑒別的基礎上,進行獨立、審慎的判斷,切不可盲目相信,完全依賴,從而給自己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交易者對這些行情評論應當審慎分析、鑒別,了解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結合自身情況進行使用。
為了保護交易者合法權益,規范各種咨詢行為,中國證監會于2011年發布了《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其中第三條規定“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未取得規定資格的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此外,2020年證監會聯合他其他部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保障交易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行業健康平穩發展。《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資質要求,市場經營主體須在取得相應金融業務經營資質的前提下方可自行開展或委托他人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二是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督管理工作,并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合作,推動落實對本轄區內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營銷宣傳活動的監管職責。三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范,在金融營銷宣傳規范管理和行為要求等方面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提出具體要求。四是明確對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將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其中,《通知》對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具體要求包括:一方面要求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管理機制和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測工作機制,加強對業務合作方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另一方面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不當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提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一是不得非法或超范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二是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活動;三是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四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五是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六是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七是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信息;八是不得開展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建議交易者對上述各項規定的內容做必要的了解,以便更好地進行自我保護。